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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师范类专业认证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

admin 2023-09-21 32
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师范类专业认证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摘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部属有关高等学校: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培养高素质教师队伍,按照国...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厅(局)、有关高等学校在其管辖范围内: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培养高素质教师队伍,按照国民教育发展“十三五”规划要求,促进为构建教师教育质量保障体系,提高教师培训专业人才质量,我部决定开展普通高等学校教师培训专业认证工作。现将《普通高等学校教师进修专业认证实施办法(暂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教育部

2017 年10 月26 日

普通高等学校师范类专业认证实施办法(暂行)

为了规范和指导教师教育专业建设,建立健全教师教育质量保障体系,不断提高教师培训质量,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构建中国特色、世界一流水平的教师教育质量监测和认证体系,分类别开展教师培训专业认证,用评价以评价促建设、以评价促改革、以评价促加强,全面保障和提高教师培养专业人才质量,为培养一支让党和人民满意的高素质专业化、创新型教师队伍提供有力支撑。

2、认证理念

认证秉承“以学生为中心、以产出为导向、持续改进”的基本理念。以学生为中心,强调遵循师范生成长规律,以师范生为中心配置教育资源、组织课程、实施教学;以产出为导向,强调以师范生学习效果为导向,比较师范院校毕业生的核心能力和素质要求,评价师范专业人才培养质量;持续改进,强调对师范专业教学进行全面、全过程评价,并将评价结果运用到教学改进中,推动师范专业人才培养质量不断提高。

三、认证原则

1.建立统一的认证体系。发布国家认证标准,制定总体认证规划,实施机构资质认定,规范认证程序要求,对认证结论进行审查,构建科学有效的统一认证体系,保证认证过程的规范性和认证结论的一致性。

2、注重省部委协同推进。教育部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统筹协调,充分发挥专业教育评估机构作用,形成总体设计、有效衔接、分工明确、分批实施的协作机制,确保教师专业认证工作有序开展。

3.强化高校主体责任。明确高等学校在专业素质建设中的主体责任,指导教师培养专业自我评价,推动建立专业素质持续改进机制,增强专业质量保障能力。

4、使用多种认证方式。采取常态监测与定期认证相结合、在线监测与校内考试相结合、定量分析与定性判断相结合、校内证据与专家验证相结合等多种认证方式,进行监测和评估。多维度、多视角评价师范专业教学质量现状。

4、认证体系

师范专业实行三级监控认证:

第一层次定位于监测师范专业办学基本要求。依托教师教育质量监测平台,建立基于大数据的教学专业监测机制,对当地各学校教学专业基本状况进行动态监测,为学校出具年度监测诊断报告,为教师教育教学提供监管依据。教育行政部门。为社会提供优质的信息服务。

第二层次定位于师范专业教学质量标准认证。以教师专业标准和教师教育课程标准为指导,推动教师教育内涵式发展,强化教师教学责任和课程目标实现,建立持续改进机制,确保教师培养专业教学质量符合国家标准。国家资质标准。

第三个层次定位于师范专业教学质量卓越标准认证。建立健全输出型人才培养体系和有效的持续质量提升机制,以追赶国际教师教育先进水平、以评价促实力、追求卓越、打造一流质量标杆、提升教师教育的国际影响力和影响力。竞争力。

5、认证标准

结合我国教师教育实际情况,分类制定中等教育、小学教育、学前教育、职业教育、特殊教育等专业认证标准,作为开展教师培训专业认证的基本依据工作。中等教育、小学教育、学前教育专业认证标准详见附件。职业教育、特殊教育专业认证标准另行发布。

六、认证对象及条件

1. 1级

是经教育部正式注册的师范院校普通本科专业和经教育部批准的普通高等学校公办教育专科专业。

2. 第二、三级

二级和三级认证需自愿申请。普通高等教育专业毕业生三人以上并通过二级认证的,应当申请二级认证;普通高等教育专业毕业生六人以上并通过二级认证的,可以申请三级认证。办学历史悠久、社会认可度高的个体师范专业可直接申请三级认证。

7、认证机构的实施

1、教育部发布教师进修专业认证实施办法和标准,协调、指导、监督认证工作,负责中央部门所属高校的相关认证工作;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地区教师培训专业认证工作,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教师培训专业认证实施方案,报教师培训部实施。报教育部事务司备案。

2、教育部高等教育教学评价中心(以下简称“评价中心”)具体组织实施师范专业认证工作,包括组织实施一级监测、三级认证中央部门所属高校二级认证,建设教师教育质量监测体系,建立国家教师专业认证专家库,提供业务指导等;教育评估机构受省教育行政部门委托,具体组织实施全省二级认证工作。

3.教育部成立认证专家委员会,负责认证工作的规划和咨询,对拟承担教师培训专业认证的地方教育评估机构进行资格认定,负责认证审核认证专家委员会秘书处设在评审中心。

各省根据实际情况建立相应的专家组织和认证结论审核机制。

八、认证程序

第一级采用网络平台数据采集方式,对师范专业办学基本信息进行定期监测。第二、三级采取专家现场检查的方式,对师范专业教学质量进行定期认证。认证程序包括申请与受理、专业自我评估、材料审查、现场检查、结论审查、结论审查、整改和改进。等待7个阶段。

1. 1级

高等学校应按要求填写师资培养专业相关数据和信息。评估中心依托教师教育质量监测系统,对专业办学核心数据进行监测、挖掘和分析,并与国家教师管理信息系统、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学信网)数据进行比对,建立各级监测指标规范,形成各类监测报告。

2. 2级

申请及受理。地方所属普通高等学校向省教育行政部门委托的教育评估机构提出认定申请。中央部门所属高校向评估中心提出认证申请。教育评估机构根据受理条件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专业进入自评阶段。

专业自我评价。高等学校按照认可标准开展专业自评工作,按要求填报相关数据和信息,撰写并提交自评报告。

材料审查。教育评估机构组织专家对专业自评估报告、数据分析报告等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专业将进入现场审查阶段。

现场检查。教育评估机构成立现场检查专家组。专家组在审阅专业自评报告和数据分析报告的基础上,通过深入访谈、听讲座、考察走访、文献查阅、集体评审等方式,重点了解毕业生的教学和教育情况,并达到了专业的认证标准。对情况作出判断,并将审查意见反馈给院校。

结论审查。教育评估机构对现场检查专家组的认证结论建议进行审核。

结论审查。教育评估机构将审查结果报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后,报教育部认证专家委员会审查批准。认证结论分为“通过,有效期6年”、“有条件通过,有效期6年”、“未通过”三种。认证结论将适时公布。

整改和改进。高校根据认证报告进行整改,并按要求提交整改报告。教育评估机构组织专家对整改报告进行评审。逾期未提交或整改报告审核未通过的,认证有效期终止。

3. 3级

申请及受理。符合条件的专业所在大学经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向评估中心提出认证申请。评估中心根据受理条件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专业进入自评估阶段。

专业自我评价。高等学校按照认可标准开展专业自评工作,按要求填报相关数据和信息,撰写并提交自评报告。

材料审查。评估中心组织专家对专业自评估报告、数据分析报告等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专业将进入现场审查阶段。

现场检查。评估中心成立专家组进行现场检查。专家组在审阅专业自评报告和数据分析报告的基础上,通过深入访谈、听讲座、考察走访、文献查阅、集体评审等方式,重点了解毕业生的教学和教育情况,并达到了专业的认证标准。对情况作出判断,并将审查意见反馈给院校。

结论审查。评估中心将对现场检查专家组的认证结论和建议进行审核。

结论审查。评估中心将评审结果报教育部师政司审批,然后报教育部认证专家委员会审查批准。认证结论分为“通过,有效期6年”、“有条件通过,有效期6年”、“未通过”三种。认证结论将适时公布。

整改和改进。高校根据认证报告进行整改,并按要求提交整改报告。评估中心组织专家对整改报告进行审核。逾期未提交或整改报告审核未通过的,认证有效期终止。

9. 认证结果的使用

认证结果为政策制定、资源配置、资金投入、用人单位招聘、高考报名等提供服务和决策参考。

通过二级认证专业的师范毕业生,可自行参加高等院校组织的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面试。按照教育部关于加强师范生教育实践的意见和要求,所在院校建立了师范毕业生教育实习档案袋,主要内容包括实习计划、实习教案、听课评价记录、实习总结和评估等,并通过严格的程序组织和认证。师范毕业生教育教学实践能力视为面试合格。

通过三级认证专业的教师培养毕业生,可以由所在院校组织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笔试和面试。所在大学按照国家相关要求开设通识课程、专业课程(不同领域的幼儿园教育基础课程)和教师教育课程。师范毕业生必须按照学校师范类专业人才培养计划修读规定课程并取得满意成绩,达到毕业要求。笔试视为通过。按照教育部关于加强师范生教育实践的意见和要求,所在院校建立师范生教育实习档案袋,主要内容包括实习计划、实习教案、听课评价记录、实习总结、考核等,通过严格程序组织认定师范生。毕业生的教育教学实践能力视为通过面试。

十、认证工作保障

申请认证学校开展教师培训专业认证工作不收取任何费用。教育部对教师培训专业一级监测和三级认证提供经费保障,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对本地区教师培训专业二级认证提供经费保障。

11. 争议解决

学校对认证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认证结论后30个工作日内向认证专家委员会提出申诉。申诉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详细说明理由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同意认证结论。

认证专家委员会受理申诉后,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并在收到申诉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提出处理意见。

十二、认证纪律与监督

认证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实行“阳光认证”。认证工作接受教师、学生和社会的监督。

教育部教师工作司、考核中心设立督导平台,接受教师培训专业认证工作相关问题的举报和举报。

附录:

1. 中等教育专业认证标准

2.初等教育专业认证标准

三、学前教育专业认证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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