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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配合做好校园周边治安交通食品文化环境等综合治理的通知,做好农贸市场综合治理工作信访舆情

admin 2023-09-21 36
关于配合做好校园周边治安交通食品文化环境等综合治理的通知,做好农贸市场综合治理工作信访舆情摘要: 教学[2016]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校招生委员会、教育厅(教委)、公安厅(局):为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

教[2016]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校招生委员会、教育厅(教委)、公安厅(局):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改革的实施意见》 《关于进一步完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参加当地入学考试的政策》(国发[2014]35号)的通知严厉打击违反法律法规、跨省(区、市)获取高考资格的行为,确保高考公平有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综合治理“高考移民”的重要性

2012年8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四部委关于做好农民工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并参加地方入学考试的意见》(国办发[2012] ] 第46 期)。各省(区、市)认真贯彻落实文件精神,制定并公布实施方案,积极解决流动人口随迁子女参加当地高考问题,对促进教育公平、引导农民工子女入学产生了积极影响。人口合理有序流动。然而,近年来,有人利用当地农民工子女高考政策,通过非正常转学籍、空学籍、非法落户、提供虚假材料等方式,获取部分省份高考资格。学生身份证明材料。这种“高考移民”投机行为,通过不正当竞争,排挤了有关省份考生正常高考的机会,引起了有关省份民众和广大考生的不满。各省(区、市)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从维护考生切身利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谐稳定的大局出发,采取有效措施,标本兼治。根治根源,全面治理“高考移民”投机行为,营造公平、有利的有序高考招生环境。

二、落实综合治理“高考移民”主要任务和措施

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认真履行监管职责,结合本省(区、市)实际情况制定监管实施方案。每年在全国统一高考报名前进行学籍和实际入学情况核查。学期期间,采取定期、不定期进校点名、重点学校抽查等方式,加强高中学校(含普通高中、职业高中、行政区域内的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等)。对学生出勤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督促高中学校加强内部管理,规范办学行为。重点发现和纠正学籍分离、学籍空缺、学籍造假等现象。对违规招生的“未入学”、“未入学”的学生,要及时除名。要加强高中生学籍信息管理和审核。所有入学、转学、退学等均须通过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办理。学籍部门在报名参加高考前,必须向招生考试机构全面、准确地提供学籍和实际入学情况。和其他信息。要科学合理制定中考报名政策,确保与当地省(区、市)农民工随迁子女高考政策和管理措施衔接协调。高考移民”。

各地公安机关要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结合深入推进户籍管理清理整顿工作,进一步严格户籍迁移手续。要加快建立户籍转移网上转移核验机制,实现户籍转移证明及户籍转移证明信息网上备案、转移、核查,防止随意更改转移证明信息等问题以及搬迁地的“空降户”。要加强户籍跨省迁移监管,严格核查户籍迁移理由是否合法合理。对于拟随非直系亲属落户、入住高中集体户、未满18周岁单独搬家等情况,当地公安机关应加强沟通,共同开展核查最大限度防止“高考移民”非法定居问题的发生。要全面落实户籍管理首责制和终身责任制。对户籍管理不认真审查、排查,造成“高考移民”等违法违规落户问题的,要依法依纪依规坚决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地方各级招生考试机构要严格进行高考报名资格审核。各学年高考在校学生的报名资格、学籍和实际录取情况,必须按照本省(区、市)高考报名条件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中小学学籍信息管理系统和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管理信息系统的基本信息。批判性评论。进入高考综合改革试点的省份,还需对计入高考总成绩的学业水平考试报名资格进行审核。对于户籍跨省流动的考生,要重点核实证明材料、父母工作经历、相关证明文件及印章的真实性;对属于进城务工人员子女的考生,要重点审核考生的学籍和实际就学状况,会同有关部门对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家长的稳定就业情况,稳定居住,缴纳社保。发现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的,取消考生报名资格,并及时向教育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情况。对于不符合当地高考报名条件的考生,要与考生流动地协调妥善解决高考报名问题。

高中阶段学校要规范办学行为。加强招生和学籍管理,如实登记新生学籍。严格执行批准的年度招生计划,严格按照规定招生,未经批准不得追加计划招生、超计划招生、计划外招生。各高中学校要规范发证程序,完善发证岗位责任制,严格发证管理。相关实际出勤证明须由学校主要负责人签字。严禁异常转学籍、清空学籍、伪造学籍、出具虚假在学证明。严禁一年制中等职业学校虚假招生。要认真贯彻“终身一登记、随人登记、一人登记”的原则。

三、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各有关地方、各部门要严肃查处涉及“高考移民”的违法行为。通过非正常户籍、学籍转移、伪造户籍、学籍、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等方式获得高考资格的有关人员和单位,以及包庇、纵容“高考移民”等行为的有关人员和单位。对不符合资格的考生进行非法登记的,必须遵守法律、纪律、法规。严肃处理、问责,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教育行政部门和招生考试机构的工作人员,要严肃处理。

高中学校有异常转学籍、学籍空缺、伪造学籍、开具虚假就学证明、虚假跨省合作办学、一年制中等职业学校虚假招生等行为的, 《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法行为处理规定》《办法》,对于公办学校,必须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直接责任人员,并对学校主要负责人或者负责人教育部门负责人必须承担责任;对民办学校,教育部门应当责令学校追究直接责任人员和教育部门负责人的责任。相关负责人将严肃处理,并可根据情况减少下一年度招生计划;涉及违规颁发学历证书、学籍管理混乱、严重弄虚作假等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按照《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的有关规定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学校将受到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办学许可证。涉嫌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国家公职人员子女通过非正常户籍、学籍转移、伪造户籍、学籍证明材料等方式取得高考资格的,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国家公职人员党政纪律处分和组织处分。有关公职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处理,不得有违法行为。违法行为被公开曝光。对实施和参加“高考移民”活动的党员干部,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给予党纪处分。

四、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有关省级高校招生委员会要加强组织领导,成立以教育、公安等部门为主体的专门机构,统筹协调管理“高考移民”专项行动。要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完善高考报名条件和办法,完善农民工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参加地方考试的政策,完善“高考移民”管理综合措施。 ”。在防范和打击“高考移民”的同时,也要认真为符合条件的农民工子女在当地参加高考提供服务。

各省(区、市)要加强宣传工作,尽快向社会公布一般高考报名条件、报名办法等事项,让考生和家长了解相关政策。要坚持正确舆论引导,加强高考诚信教育宣传,营造良好考试招生环境。

教育部2016 年2 月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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