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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考务工作规定,江苏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务工作规定

admin 2023-09-21 27
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考务工作规定,江苏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务工作规定摘要: 教考试[2015]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教育厅(教委):按照我部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工作的要求和部署,现将《2015年普通高等...

教考[2015]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教育招生委员会、教育厅(教委):

根据我部对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的要求和安排,现将《2015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教育部

2015 年2 月5 日

2015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工作规定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一条除经教育部批准外,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实行全国统一考试(统考含“省命题”)。为了完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制度(以下简称国家统一考试),保障考试正常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制定本规定。中国”及相关法律法规。

第二条国家统一考试的基本原则是安全、公平、科学、规范。

第三条全国统一考试试题(包括答题纸及随试题分题,下同)启封使用前按国家绝密事项管理;考试结束前,答案和评分参考将作为国家绝密事项进行管理。

第四条国家统一考试工作由教育部领导,教育部考试中心负责管理,地方各级教育考试机构组织实施。

教育部和各省(区、市)成立考试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工作小组,负责考试期间突发事件的处理。

根据教育部部署,各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在省人民政府和招生委员会的领导下,组织实施和管理本地区的考试工作。

第五条各级教育考试机构应当运用现代技术手段管理国家统一考试工作。

第二章考试人员

第六条各级教育考试机构应当配备与国家统一考试任务相适应的专职、兼职考试人员队伍。

第七条考试人员的基本条件是: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纪律、法律,熟悉业务,工作认真负责,身体健康。

第八条考试人员实行后聘制,经培训、考核合格,持证上岗。

第九条专职考试工作人员有直系亲属或者参加国家统一考试有利害关系的人员,应当避免接触试题、答案、评分参考资料、答题纸等保密材料;有直系亲属或者利害关系的兼职人员应当避免接触试题、答案、评分参考资料、答题纸等保密材料;参加现行国家统一考试的人员,不得参加考试工作。

第三章试卷的打印、运输和保存

第十条试题证明、试卷、答题纸的交接、打印、运输、保管,应当严格按照教育部联合印发的《国家教育考试安全保密规定》(教学考试【教学考试】)的规定执行。教育部、中宣部、公安部、国家安全局。 2004]没有。 2)及教育部《国家教育考试试卷打印安全保密规范》、《国家教育考试试卷打印规范》和《国家教育考试试卷监督打印规范》的相关要求》(教考[2014]1号)施行。

第十一条全国统一考试的试题、答案和评分参考样本由教育部考试中心或者有关省级教育考试机构提供。其中,教育部考试中心提供的试题、答案和评分参考凭证应通过保密渠道发送至省级教育考试机构,由省级教育考试机构指定专人接收并出具合格证。收据。

第十二条使用前的试题、答案和评分参考证据必须存放在经保密部门认可的试卷保密室。

第十三条试卷由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印制。

第十四条试卷印制过程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教育部考试中心提供的试题。确需变更的,须经教育部考试中心审查批准。

第十五条试卷运输车辆必须配备视频监控设备或者采用GPS、GPRS、RFID等技术手段,保证教育考试机构对试卷运输全过程进行实时监控。

试卷存放和发放区域至少安装两台摄像头,进行全方位无死角监控和录像。参与试卷编写的人员必须是教育考试机构正式聘用的人员。试卷分拣场所必须实行严格的安全检查和登记制度。试卷组织者必须接受违禁物品检查,与试卷工作无关的物品不得带入试卷区域。整理试卷的整个过程中,所有人员不得单独离开试卷现场。

试卷运输、储存、发放的视频监控录像应当实行回放审查和报告制度。

所有机密事项必须以加密方式传达。

第四章考试实施

第十六条全国统一考试的科目和考试时间由教育部公布。各省(区、市)考试科目名称与全国考试科目名称相同的,必须与全国考试时间安排一致。考试时间报教育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七条全国统一考试以地(市)、县(区)为考区。考区设立考区委员会。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人担任考区主任。教育行政部门、教育考试机构的负责人担任副主任。还应当配备一名公安人员。保密、监管、行业信息、宣传等部门负责人参加。考区委员会领导、组织、管理考区的考试实施工作,处理考试期间考区出现的重大问题。

第十八条考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设立多个考点。中学及其他办学机构应当设立符合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试中心规范并经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受理登记的考点。考试中心应当设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在地,并按照有关考试规定进行管理。因特殊需要在县级人民政府以外增设考点的,须报省招生委员会批准。

考试中心设主考官1名,副考官若干名,由考区主任任命。主审查员、副审查员应当认真履行《主审查员、副审查员职责》(见附件1)。

考试中心实行封闭式管理,设立多个考场和与考试管理、安保、监控、医疗、后勤、保密等相关的考试工作小组,保证考试的实施。考试中心应设置考场至考场的“封闭式”专用通道;考试中心组织违禁物品检查和考试工作人员、监考人员、考生身份核实。

第十九条考场应当安全、安静,通风、采光条件良好,桌椅整齐。除必要的物品和文字外,室内不得遗留其他可能影响考试的物品和文字。

每个考场的考生人数为25人或30人。考生必须单排、单桌就座,桌口朝前,座位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80厘米。

考试时,每个考场内都会有2名以上监考人员,考场外也会有数名流动监考人员。监考人员由考点主考官或者考区相关负责人指定,不得由当地高中教师、班主任担任。监考人员必须严格遵守《监考人员职责》(见附件2)。

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必要时可以统一派遣监考人员。

第二十条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应当按照教育部要求建立国家教育考试诚信档案,统一编制《考生诚信考试承诺书》并制定具体操作办法。

第二十一条教育考试机构应当为符合报名条件的考生制作并发给《准考证》。 《准考证》上的信息将保留1年。

第二十二条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应当根据考区随机安排考点、考场、座位和准考证号码。准考证号的安排按照教育部有关文件执行。

第二十三条考试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按照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制定的《监考实施办法》(见附件3)和实施细则组织考试。

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应当制定备用试卷(卡,下同)的使用规定,严格管理备用试卷。备用纸的开封全过程应当在视频监控下进行,并由主审查员、副主审查员签字记录。考试结束后,省级教育考试机构收回印章备查。

第二十四条考生持《准考证》及省级教育考试机构规定的其他证件参加考试,必须遵守《考场规则》(见附件4)。

第二十五条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授课和学习的考生参加全国统一考试(外语科目除外),必须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回答笔试问题。

本民族语言文字授课的高中毕业生,报考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授课的高等教育机构。参加全国统一考试时,语文科目由教育部考试中心单独设置,不会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使用民族文字。用通用语言回答问题;外语科目试题的中文部分可以翻译成母语和文字,并可以用所考科目的语言作答;其他科目的中文部分可以翻译成母语,并用本民族的规范语言回答问题。有关省区在参加语文科目考试的同时也可以用少数民族语言进行考试,并负责试题(试题、答案和评分参考报教育部备案)。

第二十六条考试期间,各级教育考试机构必须安排专人昼夜值班,并将值班安排(人员名单、联系电话)通知上下级教育考试机构及有关部门。等)在考试前。

发生保密丢失、泄密、大规模舞弊等重大突发事件的,省级教育考试机构、教育部考试中心必须立即报告,并转发教育部考试安全应急工作组。

教育考试机构应当派出监考人员或者检查人员对考试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派专人进行网上检查,协助考试工作。

第二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拆开考生的答卷,进行扫描、集中审核。

第二十八条字幕的激活

(一)因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等不可抗力,导致本省(自治区、市)或地(市)、县(区)无法按时实施考试的,省教育考试机构要及时报告教育部考试安全类别经教育部批准后,应急工作组将采用分题进行考试。

(二)试卷、考生答题卡丢失、被盗或者以其他方式造成试题保密和考生答题卡损坏的,有关教育考试机构必须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控制蔓延,并立即向教育部报告考试安全突发事件。处置工作组和省(区、市)保密局。确定保密、泄露、损坏范围后,在试验前确定的范围内应立即停止试验。考试结束后,教育部将宣布规定范围内的考试无效。经教育部批准后,将重新进行分题考试。

(三)分题考试的组织、管理和评分按照本规定的相应规定执行。考试时间由教育部规定。教育部考试中心或有关省级教育考试机构负责提供分题及相应答案和分数。参考。

第二十九条因试卷打印错误、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紧急情况导致全国统一考试时间延迟的,考区负责人必须立即报请省级教育考试机构批准延长考试结束时间。延长考试时间原则上不超过30分钟。

第五章评分及成绩报告

第三十条教育部考试中心负责制定考试阅卷业务标准,并对各地考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价。

第三十一条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应当执行《国家教育考试网络评分暂行实施办法》、《国家教育考试网络评分暂行技术规范》和《国家教育考试网络评分统计计量暂行规范》(教考[教考]2008年第2号)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全国统一考试管理办法》(教考办[2013]2号)等相关文件,负责组织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分级管理和质量监测工作。

分级工作中,分级现场要监控无盲区,关键部位要实行“一岗多控”。

第三十二条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应当以适当方式将考试成绩通知考生。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应当制定具体成绩通知办法,并告知考生。

第三十三条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应当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制定考试成绩复核办法和程序,并向考生提供成绩复核服务。应告知考生分数审核方法和程序。

第三十四条扫描答题卡的保存期限为考试成绩公布后6个月。答卷扫描图像、阅卷信息(包括阅卷过程数据)、考生成绩等的保存期限为考试成绩公布后3年。

第六章考试信息管理

第三十五条考试信息包括考生身份、考区、考场、考场设置、考场安排、监考人员、监考人员、阅卷人员情况、考试状态、答题卡扫描件、阅卷情况、考试成绩、诚信情况等。考试状态。视频监控录像等

第三十六条各级教育考试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多层次的考试信息管理系统,购置必要的设备,配备必要的专业技术人员,逐步实现考试信息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现代化。

第三十七条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应当按照教育部考试中心的相关要求,及时、准确地报送相关考试信息。

第三十八条各级教育考试机构应当制定考试信息收集、处理的管理程序和工作纪律,保证考试信息的规范、完整、准确和安全。

第三十九条考生身份等考试信息以及擅自发布的考试信息按照国家秘密予以管理。各级教育考试机构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保密措施,确保考试信息安全。

第四十条阅卷工作中产生的考生答卷、阅卷状态、考试成绩等考试信息,只能由省级教育考试机构保留。

第四十一条考试信息由教育部、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向社会公布。未经教育部或者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同意,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各级各类学校负责承担国家统一考试相关工作。各相关学校要为订(译)题、考试实施(提供考场、指定监考人员、适当的经费保障等)、阅卷等工作提供条件和支持。

第四十三条残疾考生参加国家统一考试合理便利和合理便利的具体操作要求,按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残疾考生参加国家统一考试管理规定》执行。暂行)”等环节按照本规定执行。执行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制定的考试实施办法和文件的要求。

第四十四条考生跨省借考的管理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各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补充办法或者实施细则,报教育部备案。

第四十六条本规定在2015年全国统一考试中施行。

附:1.主考官、副考官职责.doc

2.监考人员职责.doc

3、监考工作实施办法.doc

4.考场规则.doc

5.试卷存放、发放过程中监控录像回放要求.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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