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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发布《普通高等学校理事会规程(试行)》

admin 2023-09-21 40
教育部发布《普通高等学校理事会规程(试行)》摘要: 《普通高等学校理事会规程(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37号《普通高等学校理事会规程(试行)》已经2014年7月8日第21次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

《普通高等学校理事会章程(试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37号

《普通高等学校理事会条例(试行)》已经2014年7月8日第21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

教育部长

2014 年7 月16 日

普通高等学校理事会章程(试行)

第一条为推进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建设,完善高等教育机构内部治理结构,推动和规范高等教育理事会建设,加强高等教育机构与社会的联系与合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董事会,是指国家举办的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等学校)根据社会办学的需要协商设立的董事会。学校依法依规,在相关学校代表的参与下,支持学校的发展。议事监督机构是高校实现科学决策、民主监督、社会参与的重要组织形式和制度平台。

高等学校以董事会、校务委员会等名义设立的有关机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高等学校应当根据本条例和学校章程建立健全理事会制度,制定理事会章程,明确理事会在学校治理结构中的地位和职能,增强理事会的代表性和权威性,改善与董事的关系。理事会成员之间的协商与合作机制;为理事会及其成员了解和参与学校事务提供条件和工作便利。

第四条高等学校应当结合实际,充分发挥董事会的作用:

(一)密切社会联系,提高社会服务能力,与有关方面建立长期合作机制;

(二)扩大决策民主,确保涉及学校改革发展的重大事项在决策前充分听取有关方面的意见;

(三)争取社会支持,丰富社会参与和支持高校办学的方式方法,探索深化办学体制改革;

(四)健全监督机制,完善学校办学管理活动的社会监督评价机制,增强社会责任意识。

第五条董事会一般由下列人员组成:

(一)办学单位、主管部门、共建单位代表;

(二)学校及职能部门有关负责人、有关学术组织负责人、师生代表;

(三)支持学校办学发展的地方政府、行业组织、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等理事单位代表;

(四)杰出校友、社会名人、国内外知名专家等;

(五)学校邀请的其他代表。

理事会中各方面代表比例应当相对均衡,有利于理事会充分有效发挥作用。

第六条董事会一般由不少于21名成员组成,分为职务董事和个人董事。

职务董事由有关部门或主管单位任命;理事单位和个人理事由学校指定机构推荐或有关组织选拔。学校主要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可以确定为当然董事。

根据董事会规模、履行职能的需要和学校实际情况,可设立常务理事、名誉理事等。

第七条董事会每届任期一般为五年,董事可以连选连任。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名,副董事长若干名。董事长由学校提名,由董事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也可以由学校组织者或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方式选举产生。

第八条理事、名誉理事应当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在相关行业和领域有广泛影响,积极关心和支持学校的发展,有履行职责的能力和意愿。

董事、名誉董事不得通过参加董事会及相关活动获取报酬或者其他物质利益;不得利用职务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九条董事会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议通过董事会章程及章程修正案;

(二)决定增补或者撤换董事;

(三)对学校发展目标、战略规划、学科建设、专业设置、年度预决算报告、重大改革举措、学校章程制定或者修改等重大问题提供决策咨询或者参与审议;

(四)参与审议学校社会合作、校企合作、协同创新的总体规划和重要协议,提出咨询建议,支持学校开展社会服务;

(五)研究学校向社会筹集资金、整合资源的目标和计划,并对募集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

(六)参与学校教育质量评价,评价学校的教育特色和教育质量,提出合理建议或者意见;

(七)学校章程规定或者学校委托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董事会建立定期会议制度,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还可以召开专门会议或者设立若干专门小组,负责有关具体事项。

第十一条理事会会议应当遵循民主协商的原则,建立健全会议程序和议事规则,保证各方代表充分讨论会议议题,独立发表意见,通过协商或表决达成共识。

第十二条董事会可设秘书处,负责安排董事会会议、联系董事会成员、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

高等学校应当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理事会的正常活动。

第十三条董事会的组织、职责和运作、会议制度、议事规则、董事的权利和义务、产生办法等具体规则,由董事会章程规定。

《董事会章程》经董事会全体会议批准后生效。

第十四条高等学校应当向社会公布董事会的组成和章程。

董事会应当主动公开相关信息和履职情况,接受教师、社会和高等学校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十五条设立理事会或者有关机构的普通高等学校的组成或者职责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规定进行调整。

高等职业学校可以参照本章程设立董事会,并可以依照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进一步明确行业企业代表在董事会中的地位和作用。

民办高等教育机构依照民办教育促进法设立理事会、董事会并履行职责的,不适用本规定;但可以参照本规定适当扩大董事会的代表性。

第十六条本规定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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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政策法规司负责人就《普通高等学校理事会条例(试行)》答记者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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