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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心得

admin 2023-09-21 30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心得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0号

(2002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第二章第三章学校组织与活动

第十九条民办学校应当设立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

第二十条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由主办者或者其代表、校长、教职工代表和其他人员组成。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或董事应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学经历。

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由五人以上组成,设主席或者董事长一人。董事长、董事或者董事长和董事名单应当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二十一条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校长聘任和解聘;

(二)修改学校章程,制定学校规章制度;

(三)制定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四)筹集学校经费并审查预决算;

(五)确定教职工的人员定额和工资标准;

(六)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或者终止;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职权参照本条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民办学校的法定代表人为董事长、董事长或者校长。

第二十三条民办学校参照同级、同年龄的公立学校校长的条件聘任校长。年龄可以适当放宽,并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二十四条民办学校校长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的决定;

(二)实施发展规划,制定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学校规章制度;

(三)任免学校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四)组织教育教学、科研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五)负责学校日常管理工作;

(六)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其他授权。

第二十五条民办学校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学生类别、学习年限、学习成绩,颁发学历证书、结业证书或者培训证书。

学生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经政府批准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鉴定合格的,可以颁发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第二十六条民办学校应当依法通过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等形式,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

民办学校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有权依照工会法成立工会,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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