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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的工作说明

admin 2023-09-21 30
教育部:关于《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的工作说明摘要: ˃˃  关于《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的工作说明  —、关于《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的指导思想和起草过程  独立学院试办以来,教育部一直十分重视并...

关于《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的工作指导

——、关于《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的指导思想和起草过程

自独立学院试办以来,教育部始终高度重视并积极支持独立学院试办工作。 2003年,教育部发布了《关于以新机制新模式规范和加强普通高等学校独立学院管理试点的若干意见》(教发[2003]8号,以下简称8号文件)。对学院的健康发展发挥着重要作用。经过四年的探索和不断规范,独立学院已基本走上良性发展轨道。 2001年,独立学院318所,在校生186.6万人,占全国民办高等教育在校生总数的53.4%;其中,独立学院在校本科生165.7万人,占全国民办本科高等教育在校生总数的88.7%。实践证明,独立学院在深化高等教育改革、实现高等教育大众化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以科学发展观统领教育工作全局,优先发展教育,建设人力资源强国,要求我们把提高质量作为根本任务是高等教育改革发展、建设高等教育强国的重要任务。为促进独立学院持续健康发展,2006年,教育部明确独立学院工作重点是稳定规模、规范管理、提高质量。

党的十七大强调,鼓励和规范社会力量兴办教育。这进一步明确了独立学院的发展方向和工作思路。近年来,一些独立学院出现了办学不规范和问题,引起社会各方面的高度关注。社会各界多次呼吁加强独立学院法制建设,实现独立学院管理规范化、法制化。 2002年通过的《民办教育促进法》和2004年实施的《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明确了民办学校举办的基本政策,为独立学院的制度建设提供了充分的法律依据。 2006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民办高校规范管理引导民办高等教育健康发展的通知》(以下简称《国办通知》),进一步明确了有关民办高等教育规范化管理政策。 2007年初,教育部颁布了《民办高等学校管理的若干规定》。民办教育规范管理逐步走上健康轨道。

从法律角度促进独立学院健康发展,是教育部长期的工作方法和方向。教育部高度重视独立学院体系建设。 《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起草历时两年多。草案多次修改,共召开4次专题会议研究《办法》草案。按照《立法法》和《规则制定程序条例》的要求,《办法》起草过程中,广泛听取地方教育行政部门、独立学院及其举办者的意见,下发两份文件征求《办法》草案意见。此外,在一些省市多次召开座谈会,听取意见。如此广泛、深入地征求意见,在教育部近年来的规章起草中是比较少见的。文件起草过程全面贯彻落实教育部促进民办教育持续健康发展的指导思想;多项制度设计充分体现了对维护独立学院及其举办者合法权益的重视;符合规定要求,充分聚焦,蕴含各方智慧,反映各方意见。可以说,《办法》的制定和出台,既是当前高等教育改革发展宏观形势变化的需要,也是独立学院自身持续健康发展的需要。

《办法》延续8号文的基本精神,坚持对独立学院“积极支持、规范管理、改革创新”的指导思想。 《办法》充分体现了独立学院“卓越”、“独立”、“人民”的原则。 “卓越”,就是更加注重优质教育资源参与独立学院的设立,更加注重独立学院提高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 “独立”,就是强调独立学院在法律、制度上的独立地位;“人”,就是进一步明确独立学院的民办属性,推动独立学院在运行机制、管理体制等方面的改革创新。

二、《办法》完善独立学院相关政策和制度建设

(一)明确独立学院属性

从法律上明确独立学院的性质是独立学院改革发展的核心问题,也是社会广泛关注的焦点。 《办法》结合独立学院发展实际,进一步明确了合作办学模式。 《办法》第二条规定,所独立学院是指与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合作举办,利用非国家财政资金提供本科以上教育的高等学校。独立学院属于高等学校,纳入本科高等学校数量统计。独立学院是一般高校和社会组织或个人主要利用民间资金举办的,这必然导致独立学院的民办性质,从根本上符合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因此,《办法》第三条规定,所独立学院是民办高等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属于公益性事业。该规定有利于从根本上消除独立学院模糊的法律属性,明确独立学院举办各方的责任,促进独立学院健康发展。

(二)明确独立学院享受国家民办教育相关奖励和支持政策。

独立学院作为民办高等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依法享受《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务院通知》规定的鼓励和支持政策。主要是: 一是各级政府可以设立专项资金,资助独立学院发展,对做出突出贡献的团体和个人进行奖励和表彰。其次,各级政府可以采取出资、租赁、转让闲置国有资产等措施支持独立学院。三是国家鼓励金融机构利用金融、信贷手段支持独立学院发展。四是独立学院享受国家民办学校税收优惠政策。五是对独立学院的新建、扩建,政府应按照公益性用地相关规定给予优惠。六、独立学院教职工在业务培训、岗位聘任、教学服务年限计算、表彰奖励、社会活动等方面依法享有与公办学校教职工同等的权利。独立学院教师职称评审纳入省属普通高校教师职称评审范围,参照同类公办高校教师评审聘任办法及相关政策规定执行。相同的水平。七、独立学院学生在升学、就业、奖励评价、纳入国家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体系等方面享有与同级同类公立高等学校学生同等的权利。

(三)明确教育部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的管理职责

引导独立学院健康发展,必须坚持鼓励、支持和规范管理并重的原则。目前,独立学院无论从办学规模、招生规模来看,在民办高等教育中都占有重要地位。因此,加强独立学院的规范管理是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不可推卸的责任。 《办法》明确规定,教育部负责全国独立学院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宏观管理。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独立学院的工作,履行办学许可证管理、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年度检查、表彰奖励、违法违规行为查处等职责。依照法律规定。

(四)明确独立学院的设立标准和条件

办学条件是独立学院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保证教育质量的基础和前提。近年来,随着独立学院规模的扩大和国家对提高高等教育质量的重视,8号文关于独立学院条件的规定已不能满足其教育教学活动的需要。社会上也反映,独立学院作为提供本科教育的高等院校,其办学条件应与普通本科高等院校基本相同。因此,《办法》明确,独立学院的设置标准参照普通本科院校的设置标准执行;独立学院成立后,应当按照批准的办学规模,丰富办学条件,满足普通高等学校基本办学条件指标的要求。

(五)明确普通高等学校参与办学的无形资产必须纳入独立学院办学投资总额。

合法合作办学需要各方实际投入。实践中,不少独立学院办学协议中,普通高校参与办学的相关无形资产并未计入独立学院的总投资,这与民办教育促进法的精神和规定不符。及其实施细则。因此,为了规范合作办学形式,《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普通高等学校投入办学的无形资产应当依法计价。无形资产评估应当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无形资产占办学总投资的比例,由合作办学双方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约定,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根据这一规定,需要认真研究指导独立学院完善协议、章程。尤其要重点关注普通高校办学投入的无形资产评估。各地要按照法律政策要求,加强对规范化独立学院办学协议、章程的指导和管控。

(六)明确独立学院法人产权落实的具体要求

独立学院资产过户到学院名下,是落实学校法人产权的基本要求。学院资产划转前必须依法核实。新设立的独立学院,筹建期间资产必须划转至独立学院名下;现有独立学院资产尚未划转至学院名下的,须自《办法》印发之日起一年内完成划转。独立学院存续期间,参与设立的任何一方不得撤离或者挪用学院的财产。这从根本上保证了独立学院的资产由学院依法管理和使用,防止其他组织和个人违规经营学校资产,防范办学风险。

(七)明确独立学院内部管理制度和组织架构

建立健全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是保证独立学院依法治校的必然要求,也是提高独立学院教育教学质量的重要保障。 《办法》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办通知》精神,明确规定独立学院理事会、董事会是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决策机构。学院,院长负责学院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教学与财务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学院的教学与财务管理工作。

理事会、董事会决定学院重大事项,对学院的健康发展至关重要。因此,其成员应热爱教育事业,遵守法律法规,诚实务实,热心公益事业。院长是学院教育教学活动的组织者和管理者,对学院的日常运行和办学质量具有决定性作用。因此,必须熟悉高等学校的日常管理和教育教学活动,并符合国家规定的资格。教学、财务管理机构应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专门管理人员。

(八)明确独立学院加强党团组织建设、维护安全稳定的职责

加强独立学院党团组织建设,对于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促进独立学院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因此,独立学院必须建立健全党组织。党组织要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团组织要发挥团结教育学生的重要作用。

独立学院的法定代表人是学院安全稳定的主要责任人。独立学院要建立健全安全稳定工作机制,及时化解影响稳定的矛盾和问题。参与设立独立学院的普通高等教育机构要结合独立学院实际,积极采取确保安全稳定的措施。参与设立独立学院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必须积极主动配合独立学院的安全稳定。

(九)明确独立学院规范办学行为。独立学院应当按照办学许可证核定的学校名称、办学地点和办学范围组织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不得设立分支机构,不得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

独立学院招生简章、广告样本须及时报省教育行政部门备案。未经登记的招生简章、广告不得发布。独立学院应当严格执行国家下发的招生计划,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招生。

(十)明确普通高等学校参与设立独立学院的相关权益

普通高校以普通高校投资独立学院的校名、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为基础,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和民办教育促进法的规定,可以从独立学院的经营结余中获得合理的回报。其实施细则。此外,鉴于普通高等学校参与办学的管理资源、师资、课程等教育教学资源一般难以纳入实际办学投入,《办法》第四十条规定: 《办法》规定,独立学院使用普通高等学校的管理资源、师资、课程等资源。等教育教学资源及其相关费用按照双方协议或者国家有关规定计入独立学院办学成本。

为保证独立学院的教育质量,《办法》还明确普通高等学校对独立学院拥有一定的指导权和管理权。第二十五条规定,理事会或者董事会不得单纯根据出资额来分配成员人数,普通高校代表不得少于五分之二。规定普通高校优先推荐独立学院院长。在规定普通高校是独立学院第一责任人的基础上,要求参与设立独立学院的普通高校结合实际,积极采取措施,做好安全稳定工作。独立学院的情况。

(十一)明确参与举办独立学院的社会组织或个人的相关权益

依法保护社会组织或个人的合法权益,对于吸引更多社会资金投入教育领域、促进独立学院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办法》把保护参与举办独立学院的社会组织或个人的权益作为重要宗旨,并作出了一些新的制度规定。一是进一步明确参与举办独立学院的社会组织或个人与普通高校一样,属于独立学院的举办者之一,有利于充分发挥社会组织或个人的办学积极性。二是明确独立学院投资者可以依法从独立学院办学盈余中获取合理回报。

(十二)明确独立学院学生相关权益

保护学生合法权益是《办法》的重要立法宗旨。 《办法》通过多体系保障学生的受教育权等权利。一是明确了独立学院的学历和学位制度。 《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独立学院对完成学习期限、成绩合格的学生颁发毕业证书,并加盖独立学院名称。独立学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取得学士学位授予资格,向符合条件的学生颁发独立学院学士学位证书。这有利于独立学院真正发展成为独立的高等院校,也有利于根据教育法保障学生获得学历和学位证书的权利。其次,第一条明确独立学院终止时,应当妥善安置在校生。然后才开始财务清算和财产清算。第三,第五十二条规定,独立学院终止时未毕业的学生,由参加的普通高等学校管理。毕业后仍可以获得相应的学历和学位证书。

三、贯彻落实《办法》的工作思路和要求

我国高等教育改革和发展进入了新的历史时期,独立学院也从试点阶段进入了新的发展阶段。今后,独立学院作为民办高等教育的一种办学模式,应严格执行民办高等教育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把发展重点转向稳定规模、提高质量、规范管理。

(一)有效稳定独立学院发展规模。稳定规模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独立学院工作的迫切要求。根据国务院第135次常务会议决定和《教育部关于“十一五”期间普通高等学校设置的意见》,今后高等学校设置必须在稳定规模的前提下科学规划发展、精心组织实施。因此,包括独立学院在内的高等学校数量不再是发展的重点,而应把重点放在提高质量、优化结构上。严格控制新建独立学院的设立,不仅符合国家高等教育的整体发展,也有利于提高现有独立学院的办学质量和效率。

(二)切实提高独立学院教育教学质量。提高质量是高等教育的总体要求,也是独立学院建设的主要目标。独立学院作为高等教育的组成部分,应深化教育教学改革,提高教育质量,走内涵式发展道路,充分发挥体制机制特点,增强办学实力,按照国家提高高等教育质量的要求,为人民群众提供优质服务。教育资源。参与设立独立学院的一般高等学校应当按照合作办学协议和国家有关规定,对独立学院的教学和管理进行指导,健全独立学院教学水平的监测和评价体系。

(三)切实落实独立学院规范管理各项制度和措施。规范管理是保证独立学院健康发展的必然要求。当前独立学院运行中存在一些不规范现象,制约了独立学院的健康发展。因此,与民办高校一样,有必要按照《国办通知》的要求,加强规范管理,推动独立学院依法办学,引导其健康发展作为当前的重要任务。

(四)切实做好独立学院学生事务和安全稳定工作。 《办法》对独立学院的新定位以及学生学历学位证书的规定可能会对学生产生一定的影响。 《办法》印发后,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立即组织本地区独立学院按照国家规定申请学士学位授予权。 2008年秋季及以后入学的独立学院学生,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颁发以独立学院名义的学士学位证书。 2008年秋季之前入学的学生,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按照“老人老办法”颁发学士学位证书,原则上可以申请获得其他学位授予单位的学士学位单位。各地要通过适当方式向学生宣传《办法》新规定,切实维护学生合法权益。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独立学院和普通高校要落实安全稳定责任,切实做好独立学院安全稳定工作。

(五)积极规范现有独立学院,发放办学许可证。考虑到独立学院的复杂性和实际情况,国家对设立独立学院给予五年过渡期,并明确了相关政策:(1)。基本符合《办法》要求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向教育部提出检查验收申请,教育部组织检查验收,向符合条件的独立学院颁发办学许可证。检查验收合格。 (二)符合普通本科院校设置标准的,可以申请转入民办普通高校,核发民办教育许可证。 (三)未申请验收、转入民办高等教育学校的,可以继续教育教学活动,但必须按照《办法》的要求,规范体制机制,丰富办学条件。 ”。在保证教育质量的前提下,有序完成录取或转学申请,过渡期后严格按照《办法》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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