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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2007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

admin 2023-09-21 36
教育部:《2007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摘要: 为做好2007年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等学校)招生工作,保证高等学校选拔符合培养要求的新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制定...

为做好2007年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等学校)招生工作,保证高等学校选拔符合培养要求的新生,根据《高等学校教育法》,制定本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招生工作应当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德智体美综合评价、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登记一、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可以申请登记: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二)高中毕业或者具有同等学历; (3)身体健康。 2、下列人员不得申请: (一)具有高等学历的普通高等学校在校学生; (二)非应届高中毕业生; (三)违反刑法或者服刑人员被有关部门采取强制措施的。三、报名方式:凡报考普通高等学校的考生,须到户籍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户籍所在地)招生委员会指定地点报名。省招生委员会)。凡符合条件的考生均应诚信签署高考承诺书。各省招生委员会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本着以考生户籍为主、与一定高中学习年限相结合的原则,对报名条件、时间及相关要求作出具体补充规定。在该区域。已在中国定居并符合申请条件的外国人,可凭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核发的《外国人居留证》到有关省招生委员会指定的地点办理登记)他们所在的位置。符合条件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开展网上报名试点工作。 4、考生申请表:考生申请表应有利于反映考生的报考意愿、招生管理和高校新生录取情况。具体时间和办法由各省招生委员会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和招生工作需要规定。考生申请表(卡)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招生办公室)制作。考生应仔细阅读相关高校招生规定和当地省招生委员会公布的招生规定,然后按照相关规定和要求选择报考学校和专业。各报名点要加强对考生填写报名表(卡)的技术指导。考生填写的报名表、志愿者表(卡)等应当真实、准确。因填写信息错误而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应聘者自行承担。考生电子档案5、考生电子档案是高校招收新生的主要依据。考生电子档案内容主要包括考生报名信息(包括身份证号、思想政治道德考核评价或评语等)。有高中新课程毕业生的实验省区须提供近期高中综合素质评价信息毕业生)、体检信息、志愿信息、成绩信息、考生参加高考招生诚信记录(主要指考试违规行为及招生其他方面违规行为的简要事实及处理结果)等5个部分。考生电子档案必须与考生报名表、体检表、学校(专业)申请表(卡)、考生各科考试成绩相应部分内容一致。六、省级招生办公室应根据教育部发布的招生信息标准和相关要求,制定本地区考生信息采集办法,并建立健全相应的管理制度。考生信息采集内容必须符合高校录取时对考生综合评价的要求。 7、省招生办公室应组织信息采集部门(单位)对采集的考生信息进行核实和确认,并负责汇总整理,确保考生电子档案与纸质表格(证卡)一致。 )并保证考生相关信息必须完整、准确,并按规定格式建立全省(自治区、直辖市)考生电子档案。考生电子档案一经建立,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思想政治道德考核8、思想政治道德考核主要考核考生自身的实际表现。候选人所在学校或单位(无单位的候选人由乡镇、街道办事处联系)对候选人的政治态度、思想道德品质进行综合评价。考核内容应当完整、准确地反映在考生报名表或者省招生办公室制定的专用附加表中。

受过刑事处罚、治安管理处罚或者纪律处分的考生,必须提供错误事实、处理意见、对错误的认识、改正错误的实际情况等详细材料,并对它们的真实性负责。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思想政治道德考核不合格: (一)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和改革开放言行或者加入邪教组织的; (二)品德不好,教育后仍不思悔改的。的。身体健康检查十、所有申请进入普通高等学校录取的考生必须参加身体健康检查(以下简称体检)。省招生委员会会同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制定体检组织办法,县级以上招生委员会、卫生部门组织实施。考生体检须在指定的二甲(含)以上医院或相应医疗单位进行。检查医师应为副主任医师(含)以上职称、责任心强的医生。主检医院或相应医疗单位应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联发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指导意见》,对考生的体检做出相应、规范、准确的结论。人联合会,并对其真实性负责。非指定医疗机构为考生做出的体检结论无效。省招生委员会应当指定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体检医院负责协调有关方面对有异议的体检结论作出终裁。十一、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指导意见》的基础上,高等学校可根据学校办学条件和专业培养要求,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提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必须合法合理,有详细的说明和解释,并在招生章程中向社会公布。十二、教育部授权教育部考试中心、省招生委员会或

  (4)实事求是地开展招生宣传工作;  (5)组织实施本校录取工作,负责协调和处理本校录取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6)对录取的新生进行复查;(7)支持有关招生管理部门完成招生方面的其他工作。  招生经费  6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经费,应由地方教育事业费列支。  高等学校招生经费,由本校事业费列支。  64.考生须缴纳报名考试费。收费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及实施网上录取、考生信息采集工作的情况确定。  对违反规定行为的处理  65.以虚报、隐瞒或伪造、涂改有关材料及其他欺诈手段,或者因招生工作人员或其他人员的徇私舞弊行为取得考试资格或录取资格的考生,由违规行为发生地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授权的招生考试机构,取消其当年的考试资格或录取资格;已经被录取或取得学籍的,由高等学校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学籍并将其退回户口所在地。  对考生在考试中的各种违规行为的处理,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18号)执行。  66.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招生工作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由违规行为人员所在单位撤销其招生工作职务,取消工作人员资格或给予行政处分:  (1)在出具、审定考生的报名资格证件、证明、体检、档案材料(包括有关政策性加分所需的证明材料等)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  (2)在招生录取中偷换、涂改考生志愿、考试成绩及其他有关材料(包括计算机记载的考生信息),指使、纵容、协助、伙同他人舞弊;  (3)在招生录取中徇私舞弊,不按录取规定招收学生,或擅自招收不达录取标准的学生;  (4)在招生中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致使招生工作受到重大损失;  (5)参与社会中介机构或个人非法招生活动;  (6)以任何名义和理由,向考生收取与招生录取挂钩的费用;  (7)其他破坏招生工作的行为。  对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中的各种违规行为的处理,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18号)执行。  67.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员,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1)盗窃或泄露在保密期限内的试题、答案、评分参考(含评分细则)及答卷;  (2)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及录取场所秩序,威胁工作人员人身安全;  (3)在招生中行贿受贿、敲诈勒索;(4)招生录取期间利用计算机网络恶意攻击省级招办或高等学校招生录取系统、信息系统及有关网络、设备;  (5)有其他徇私舞弊,情节严重的行为。  68.对严重违规招生的学校,由教育部或经教育部授权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依据《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条例》及《教育部关于实行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责任制及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等给予停止其下年度招生等处罚;对严重违规招生的学校负责人将追究其领导责任。严重违规事件及处理结果应予以通报,或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开。  附则  69.部分高等学校单独考试录取、自主选拔录取试点和军事院校、公安院校、艺术院校(专业)、体育院校(专业)、少数民族预科班、民族班招生,以及高等学校招收华侨、港澳地区及台湾省籍学生、保送生、高水平运动员、艺术特长生办法,按教育部有关规定执行。  70.现役军人报考高等学校,按解放军总政治部的有关规定办理。  71.为军队培养的国防生按有关要求执行。  72.各省级招生委员会和高等学校主管部门,可依据本规定制订补充办法或实施细则,并报教育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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