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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最新实施机动车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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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受害人因残疾无法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应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后不得超过二十岁。 (1)如果受害人实际需要的照顾期限超过法院判决的期限,甚至超过最高期限二十年,受害人有权再次请求赔偿超过期限的照顾费用(最高法院) (法院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三十二条规定: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继续给付超出确定的照顾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经审理确定赔偿权利人确实需要继续照顾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赔偿义务人继续支付相关费用五年至十年。)。 (二)对被害人的实际护理期限短于法院判决确定的期限的(例如,被害人在该期限内康复,不再需要护理,或者被害人在该期限届满前死亡),义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期间内的全部护理费已一次性支付,并且受害人根据法院判决一次性获得护理费,则受害人或其继承人没有返还的义务。 5、交通费(1)就诊交通费。如果医生去看受害人,如果交通费包含在医疗费用中,那么受害人将从医疗费用中得到补偿,不需要包含在交通费用中。未包含在咨询费中而由受害人单独支付的,应当作为交通费予以补偿。 (二)被害人或其随行人员使用私家车的费用。就诊或转院时使用私家车作为交通工具的,应补偿正常实际支付的费用,如相应合理的燃油费、停车费、过路费等。 (三)计算标准用于交通费用。实践中,普遍认为交通费应当按照侵权行为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差旅费标准支付。但也必须根据受害人的实际情况和治疗的实际需要灵活掌握。 1、主要交通工具为普通公交车。特殊情况下可以使用救护车、出租车等,但受害人必须说明使用的合理性。 2、乘坐火车应以普通硬座火车为主。特殊情况下,需要乘坐软座或卧铺的也应允许,但受害人应说明合理性。 3、紧急情况下应当允许飞行,并由受害人说明其正当理由。六、住院伙食补贴1、受害人确需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无法住院的,按实际发生的住宿费、伙食费的合理部分给予受害人及其陪同人员合理的补偿。 2、伙食补助的补偿期限原则上为住院期间。也就是说,伙食补贴是按照受害人住院的时间来计算的。然后将天数乘以地方国家机构普通工作人员的日标准,即可得出具体金额。食品补贴。 7、营养费用《人身伤害赔偿司法解释》规定,营养费用根据受害人的残疾情况,参考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因此,人民法院在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时,根据受害人的残疾情况和医疗机构的意见两个因素确定营养费用。 1、所谓“残疾”,按照字面意思,应包括一般伤害和残疾。一般来说,普通伤害可能不需要赔偿受害人的营养费用。然而,营养费是根据治疗和康复需要确定的。特殊情况下,重伤不得致残;轻伤可能不会导致残疾。而且,从医疗和治疗需要的角度来看,只要受害人遭受人身伤害达到致残程度,就无需支付营养费。因此,这里所说的伤残不能机械地理解为构成伤残等级的条件。 2.确定具体营养费时,还应参考医疗机构的意见,并考虑受害人确实需要补充营养食品作为辅助治疗,并评估所需营养补充的水平,并在此基础上确定具体的营养费。营养费。八、伤残补贴1、伤残生活补贴:根据伤残程度,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最高赔偿期限为30年,自伤残月份起算;但60周岁以上的,补偿期限不超过15年; 70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2、职工因工作原因受伤或者患职业病的,接受治疗,享受工伤医疗。 3、伤残补助金是由工伤保险基金(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按照相应工伤等级支付的伤残补助金。 9、辅助器具使用费。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因工受伤的劳动者,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后,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义眼、假牙、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中支付。基金支付。 四川省工伤计算方法1、医疗费用:按实际费用计算。计算公式为:医疗费用补偿金额=诊疗金额+药品金额+住院服务金额。必须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二、裁员期间工资1、计算公式:裁员期间工资=个人工资X元*裁员月数2、裁员期限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特殊的,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3、因工负伤的职工,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 3、护理费计算公式: (1)停工停薪期间需要护理的,由用人单位负责。经受伤职工或者其亲属同意,用人单位还可以按照本单位上一年职工月平均标准支付护理费。 (二)评定伤残后需要护理的: 1、护理人员有收入的,按照误工津贴的规定计算;护理费=误工津贴。 2、护理人员无收入或聘用护理人员的,按照当地从事同等护理水平的护理人员计算。劳动报酬的标准计算。 (1) 该人完全不能照顾自己。计算公式为:护理费补偿金额=上年协调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元/月)*50% (2)该人大半生不能生活自理。计算公式为:护理费补偿金额=上年协调区职工月平均工资(元/月)*40% (3)生活不能自理人员计算公式为:护理费补偿金额=上年协调区职工月平均工资(元/月)*30% 4、辅助器具使用费: 计算公式:辅助器具补偿金额=常用器具合理费用。交通费用应由官方账单支持;相关凭证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一致。 6、住院伙食补贴: 计算公式:住院伙食补贴补偿金额=50(元/天)*住院天数7、营养费用: 计算方法:营养补偿金额=当地居民平均生活费用的100% 计算依据比例为百分之四十到六十。八、一级至四级伤残津贴(一)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计算公式: 1、一级伤残=个人工资*27个月2、二级伤残=个人工资*25个月3 、三级伤残=个人工资*23个月4、四级伤残=个人工资*21个月(2)每月伤残津贴计算公式: 1、一级伤残=个人工资*90% 2、二级伤残伤残=个人工资*85% 3.三级伤残=个人工资*80% 4.四级伤残=个人工资*75% (3)伤残津贴实际发放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增加差异;保留劳动关系并辞去工作。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止领取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补足差额。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按照伤残津贴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注: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受伤或患职业病前12个月内支付的平均月工资。如果您的工资高于协调区员工平均工资300%,则按协调区员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如果您的工资低于协调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则按协调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9、五级、六级伤残津贴(一)一次性伤残津贴计算公式: 1.五级伤残=个人工资18个月2.六级伤残=个人工资16个月(2)伤残津贴1.维持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安排适当的工作。安排工作有困难的,用人单位按月发放伤残津贴,并按规定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实际领取伤残津贴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应当补足差额。 2、计算公式:5级伤残=个人工资*70%;六级伤残=个人工资*65% (三)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1、经劳动者本人申请,可以解除或者终止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医疗补助按照《四川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执行。 2、计算公式:五级伤残=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上一年协调地区职工平均月工资*14个月六级伤残=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具体情况上年度协调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符合《四川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2、计算公式:五级伤残=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上一年协调地区职工平均月工资*60个月六级伤残=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情况上一年度协调区职工月平均工资*48个月十、七至十级伤残津贴(一)一次性伤残补贴计算公式: 1、七级伤残=职工月平均工资上年协调区13个月2、八级伤残=上年协调区职工月平均工资11个月3、九级伤残=上年协调区职工月平均工资上年9个月4、10级伤残=统筹规划上年本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实施办法》。 2、计算公式:七级伤残=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上一年协调地区职工平均月工资*10个月八级伤残=用人单位分别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上年协调区内职工月平均工资*九级伤残8个月=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或解除劳动关系时上一年协调区职工平均月工资*十级伤残6个月=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时上一年协调区职工平均月工资关系解除或解除*4个月(四)一次性残疾就业补贴1.经劳动者本人提出申请,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享受一次性残疾就业补贴依据关于印发《四川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2、计算公式:七级伤残=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上一年协调地区职工平均月工资*26个月八级伤残=用人单位分别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上年协调区职工月平均工资*九级伤残18个月=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或解除劳动关系时的上年协调区职工平均月工资*十级伤残10个月=用人单位分别解除或解除劳动关系时的上年协调区职工平均月工资劳动关系终止或者终止*6个月注:职工因工受伤距法定退休年龄不满五年的,劳动关系终止或者终止时,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费按照按月计算。缴费标准一年内减少20%,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一年的,缴费标准为10%。因工负伤的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的,不再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和伤残就业补助。 2014年四川省经济数据。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22368元。人均消费支出16343元。全省职工平均工资:37924元; (1)农林牧渔业29,416 元(2)采矿业41,540 元(3)制造业37,519 元(4)电力、燃料、水生产和供应业58,181 元(5)建筑业35,289 元6)批发和零售业34,976 元(7)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52,331 元(8)住宿和餐饮业27,633 元(9)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54,618 元(10)金融业74,682 元(11) ) 房地产业40,001 元(12)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35,789 元(13)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70,653 元(14)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33,285 元(15) 住宅服务、维修及保养业其他服务业28,005 元(16) 教育业48,695 元(17) 卫生和社会工作57,541 元(18)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43,257 元(19) 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48,635 元及以上为最新标准20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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