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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志愿(河南省志愿服务网官网)

admin 2023-04-29 70 抢沙发
河南省志愿(河南省志愿服务网官网)摘要: 河南高考志愿填报具体细则。河南高考志愿填报规则本科提前批(除体育类、地方公费师范生外)、专科提前批(除艺术、体育类外),第一志愿可填报1个高校...

河南高考志愿填报具体细则

河南高考志愿填报规则

本科提前批(除体育类、地方公费师范生外)、专科提前批(除艺术、体育类外),第一志愿可填报1个高校志愿,第二志愿为平行志愿,可填报1-4个高校志愿,每个志愿可填报1-5个专业和是否同意调剂专业。

本科提前批的地方公费师范生,国家专项计划本科批、本科一批、地方专项计划本科批、本科二批和高职高专批均实行平行志愿。本科提前批的地方公费师范生可填报1-6个高校志愿,每个高校志愿可填报1-9个专业,不设专业调剂。

国家专项计划本科批、本科一批手橡肆、地方专项计划本科批可填报1-6个高校志愿;本科二批可填报1-9个高校志愿;高职高专批可填报1-6个高校志愿;每个高校志愿可填报1-5个专业和是否同意调剂专业。

体育类专业各批次均实行平行志愿,采取院校+专业的模式,每批次设9个志愿,每个志愿可填报1个高校,每个高校可填报1个专业,不设专业调剂。

军队招收飞行学员志愿,考生可填报1个高校志愿和1个专业志愿,海、空军招飞全面检测合格的考生方可填报。

特殊类型招生志愿(包括高校专项计划、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招生),考生可填报1个高校志愿,每个高校可填报1-5个专业和是否同意调剂专业。已取得相应资格的考生,可在以上3类中选报1类,不得兼报。

在相应批次设民族预科班志愿,考生可填报1个志愿。经省教育考试院审核、公示合格的少数民族考生方可填报如氏。

定向就业招生专业在本科一批、本科二批须填报在相应批次所规定的定向志愿栏中;在设有第一志愿的顺序志愿批次中,定向就业招生专业填在相应批次的第一院校志愿栏中。

学毕轿生录取为定向生后,入学报到前应与培养学校和定向就业单位签订定向就业协议。填报定向西藏志愿的考生在志愿填报截止后按要求递交定向西藏就业承诺书。填报地方公费师范生志愿的考生,录取时须按照有关规定签订相关协议,入学时凭录取通知书和定向就业意向书报到。

以上内容参考:百度百科-高考志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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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志愿填报流程

2022河南考生填报高考志愿的流程如下:

1、河南省高考网上志愿填报系统于6月26日开通。考生须首先登录脊败河南省教育考试院网站,然后点击首页服务大厅中的“河南省普通高校招生考生服务平台”,在登录界面输入考生号、身份证号和报名时的密码登录系统(开通动态密码的考生登录成功后还需输入动态密码)并填报志愿。

2、考生要妥善保管好自己的密码,不要把密码透露给他人,更不要让他人代替填报志愿。如忘记密码,可通过河南省普通高校招生考生服务平台的“忘记密码”功能进行密闹野橘码重置,考生如无法自行重置密码,请本人持准考证和身份证到报名所在地的招生考试机构重置,对口招生、专升本考生可持本人准考证和身份证到就近市县招生考试机构重置。

开通动态密码的考生如动态密码信息丢失,可尝试关注“河南省教育考试院”微信公众号,在微服务→考生服务菜单中绑定考生号,然后通过微服务→密码验证重新获取动态密码,也可按照重置密码的办法前往报名所在地的招生考试机构重置。

3、考生在当次志愿填报时间截止前,若想放弃所填志愿,可以在志愿浏览页面下方直接点击“放弃志愿”进行志愿放弃操作。由于放弃操作将取消考生已报的志愿,并且考生无法再次报考被放弃的志愿,系统为了确保安全,将根据考生账号绑定的安全措施验证考生身份。

普通类本科提前批、艺术本科提前批、体育类本科批共用一个“放弃志愿”按钮,一旦点击,则上述类别的这些批次全部放弃,不能再填报。普通类专科提前批各类别、体育类专科、艺术类专科也是共用一个“放弃志愿”按钮,操作办法同上。放弃志愿操作界面也有相应的提醒。放弃操作成功,考生将不能再填报当前该批志愿。

4、填报志愿需了解招生政策和规定,认真查阅《专业目录》说明及其中有关院校和专业情况,重点了解拟填报院校的各项信息,特别是高校的招生章程。章程中有学校招生说明、招生要求以及明确的录取规则。高校招生章程在教育部“阳光高考”信息平台统一公布,在河南省教育考试院网站和河南招生考试信息网站均有教育部“阳光高考”平台链接,《专业目录》中也有相关的院校网址。

5、考生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志愿填报并保存,在规定的截止期前可以进行不超过两次的修改,以网上最后一次保存的志愿为准,填报时间截止后将无法更改。考生网上填报志愿完成提交后,即视为与高校之间的志愿约定生效,录取时不得擅自放弃;考生的志愿信息任何人不得改动,否则,将依法依纪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县(市、区)招生考试机构依据考生网上保存的志愿信息打印出志愿表并加盖公章后存入考生液团档案。

2022河南高考志愿填报要求

1、考生必须在规定时间内严格按要求和规定程序完成志愿填报并保存,逾期不予补报。在规定的截止期前允许有2次修改,此后将无法更改。

2、考生网上填报志愿完成提交后,即视为与高校之间的志愿约定生效,录取时不得擅自放弃;考生的志愿信息任何人不得改动,否则,将依法依纪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县(市、区)招生考试机构依据考生网上保存的志愿信息打印出志愿表并加盖公章后存入考生档案。

3、考生填报志愿前应认真阅读有关高校招生章程、网上填报志愿的说明,依据省教育考试院公布的招生专业计划,按有关规定和要求填报学校和专业志愿,并对所填报志愿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承担责任。志愿须由考生本人填报,家长、老师、同学及其他任何人不得代替考生填报。因考生本人填报疏漏或失误或未按规定程序操作造成的后果,由考生本人承担责任。

河南省高考志愿填报规则

1、考生填报志愿应以《招生考试之友》合刊“专业目录”(以下简称《专业目录》)公布的招生高校、专业名称和代号为准,各批次志愿中的高校和专业代号必须与《专业目录》相应录取批次中公布的高校和专业代号相一致,否则将无法录取。要注意分清科类,文科考生要从大绝文科类《专业目录》中选择高校和专业,理科考生要从理科类《专业目录》中选择高校和专业。同样,体育、艺术、军事、公安、司滚举姿法等类考生要注意从相应类别中选择高校和专业。

                                 

2、选报志愿需了解招生政策和规定,认真查阅《专业目录》中有关院校和专业情况,重点了解拟填报院校的各项信息,特别是高校的招生章程,章程中有学校的办学地点、招生说明、招生要求以及明确的录取规则。例答返如对相关科目成绩或加试要求,对加分或降低分数要求,投档及投档成绩相同考生的处理,对进档考生的录取规则和专业安排办法等。高校招生章程在“教育部阳光高考信息平台”统一公布,在河南省招生办公室网站和《专业目录》中也有相关的网址或链接。高校招生章程内容如有与国家及我省招生政策相悖的,以国家及我省的政策为准。

                                 

河南省志愿服务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弘扬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服务精神,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保障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鼓励和规迟握范志愿服务,推进志愿服务制度化,根据有关法律和国务院《志愿服务条例》等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展的志愿服务以及与志愿服务有关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志愿服务,是指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和其他组织自愿、无偿向社会或者他人提供的公益服务。第三条 开展志愿服务活动,应当遵循自愿、无偿、平等、诚信、合法的原则,不得违背社会公德、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不得危害国家安全。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志愿服务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提供资金和政策支持,促进志愿服务事业发展。第五条 县级以上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机构建立志愿服务工作协调机制,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志愿服务工作的统筹规划、协调指导、督促检查和经验推广,并将志愿服务工作纳入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考核内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志愿者注册、志愿服务组织登记、查处相关违法行为等志愿服务行政管理工作。教育、科技、文化旅游、卫生健康、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志愿服务相关工作。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科学技术协会、残疾人联合会、法学会等有关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应当发挥各自优势做好相应的志愿服务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推动本区域的志愿服务工作。第六条 全社会应当尊重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的劳动。鼓励社会各界和广大公民参加志愿服务活动。第七条 每年3月5日为河南省志愿者日。第二章 志愿者第八条 本条例所称志愿者,是指以自己的时间、知识、技能、体力等从事志愿服务的自然人。

志愿者应当具备与其所从事的志愿服务活动相适应的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经其监护人同意或者由其监护人陪同,可以参加与其年龄、智力、身心状况等相适应的志愿服务活动。

鼓励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与未成年人共同参加志愿服务活动。第九条 志愿者可以将其身份信息、服务技能、服务时间、联系方式等个人基本信息,通过国务院民政部门指定的志愿服务信息系统自行注册,也可以通过志愿服务组织进行注册。

河南省志愿服务信息系统应当便利志愿者注册。

志愿者提供的个人基本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第十条 志愿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自愿加入或者退出志愿服务组织;

(二)获得志愿服务的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

(三)获得从事志愿服务活动必要的物质条件和安全保障;

(四)接受与志愿服务有关的知识和技能培训;

(五)对志愿服务组织的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有困难时优先获得志愿服务;

(七)法律、法规和志愿服务组织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十一条 志愿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遵守志愿服务组织的章程和管理制度;

(二)接受志愿服务活动组织者的指导和安排,履行志愿服务承诺樱喊,完成相应的任务;

(三)维护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的形象、声誉;

(四)尊重志愿服务对象的意愿、人格尊严,不得泄露志愿服务对象的个人隐私;

(五)不得向志愿服务对象收取或者变相收取报酬;

(六)不得利用志愿者身份从事营利性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活动;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第三章 志愿服务组织第十二条 本条例所称志愿服务组织,是指依法成立、以开展志愿服务为宗旨的非营利性组织。

志愿服务组织可以依法采取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基金会等组织形式。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为志愿服务组织依法登记提供便捷服务。第十四条 省、省辖市、县(市、区)可以依法成立志愿服务协会。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志愿服务团体可以申脊旦野请成为本区域内志愿服务协会的单位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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