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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境外高等教育机构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办学暂行规定》的通知

admin 2023-09-21 29
教育部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境外高等教育机构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办学暂行规定》的通知摘要: 教政法〔2023〕5号教育部各司局、各直属单位,海南省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海南省人民政府直属各单位: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落实《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

宗教事务法[2023]5号

教育部各司局、直属单位,海南省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海南省人民政府各直属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贯彻落实《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南自由贸易港法》,推动规范境外高等教育机构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办学,教育部、海南省人民政府制定了《境外高等教育机构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办学暂行规定》。现在已经发给你了。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教育部2023 年3 月22 日

境外高等教育机构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办学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促进高等教育对外开放,服务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推动和规范境外高等教育机构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办学,根据海南省关于自由贸易港法、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根据本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境外高等教育机构,包括在境外和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独立设立的高水平大学和职业学校。

在海南自由贸易港设立实施理工农医专业教育的境外高等教育机构或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院校(以下简称教育机构),适用本规定。

境外高等教育机构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开展中外合作办学,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的规定。

第三条境外高等教育机构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办学,应当实行扩大开放、质量优先、依法管理、鼓励发展的方针。

境外高等教育机构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办学必须遵守中国法律,遵循公益性原则,不得损害中国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条在海南自由贸易港举办的境外高等教育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学校声誉和较高的国际声誉;

(二)具有理工、农、医等学科优势;

(三)毕业生就业质量高,行业评价好。

第五条境外高等教育机构、办学机构的合法权益受中国法律保护。

办学机构依法享受国家和海南自由贸易港规定的优惠政策,依法办学。

第六条教育部和海南省人民政府共同负责学校办学工作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宏观管理,制定办学政策。

海南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负责办学机构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七条设立教育机构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高等教育发展规划,适应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需要,引领和辐射区域高等教育开放和高质量发展。

第八条设立实施本科及以上学历的办学机构,由海南省人民政府提出意见后,报教育部批准。

确需设立办学机构实施专科教育的,由海南省人民政府批准,并报教育部备案。

第九条办学机构的设立分为筹建和正式设立两个阶段。符合正式设立条件的,可以直接申请正式设立。

第十条申请筹建办学机构、筹建申请报告、境外高等教育机构与海南省人民政府或者海南省市人民政府签署的办学协议提交学校所在地、境外高等教育机构优质资源投入、办学资本资产等。情况及其他材料。

境外高等教育机构在海南自由贸易港设立机构需经所在国(地区)政府批准的,须提供批准文件。

第十一条申请正式设立办学机构、正式设立申请报告、境外高等教育机构与海南省人民政府或者所在地市人民政府签署的办学协议学校所在地,应当提交章程、校舍、设施设备、办学经费和资产。情况、教育教学安排、决策机构组成、教学管理人员等材料。

第十二条审批机关受理筹建或者正式设立办学机构的申请后,应当组织专家评审并提出咨询意见,依法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经批准筹建的,发给筹建批准函;经批准正式设立的,发给办学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办学机构取得办学许可证后,应当依法登记为法人。

第十四条办学机构的设置参照国家组织的同级同类教育机构的设置标准。

境外高等教育机构的师资、设施、设备高于本标准的,按照境外高等教育机构的标准执行。

特殊情况下,校园面积可适当低于国家举办的同级同类教育机构的设置标准,但应当能够满足教育教学的需要。

第十五条办学机构只能使用一个名称,其外文译名应当与中文名称一致。

办学机构的名称应当体现机构的性质、级别和类型。

第十六条办学机构应当设立决策机构,审议决定办学重大事项。

决策机构由境外高等教育机构代表、教育机构校长、党组织负责人、教职员工代表、社会公众代表组成。境内外提供土地、校舍、资金等资源参与办学的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可以委派代表参加决策机构。

第十七条办学机构负责人负责执行决策机构的决定,承担本机构的教育、教学、科研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并担任本机构的法定代表人。

校长应当品行良好,有教育教学经验,具有履行职责相应的能力和水平;可以由境外高等教育机构选拔,也可以由决策机构组织选拔。

委托人每年在中国居留不少于6个月。

第十八条办学机构按照章程办学,可以参照境外高等教育机构的政策,建立学校的学术管理制度和师生参与民主管理的制度。

第十九条境外高等教育机构应当按照办学机构师资配备标准选拔或者聘用足够数量的教师到办学机构任教。选任教师的具体比例应当达到一定比例,具体比例在办学协议中确定。

办学机构外籍教师的聘用和管理,按照国家外籍教师的有关规定执行。其他外籍人员应当遵守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的有关规定。

海南省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出入境、居留、子女入学、职业资格认证等方面为外籍教师和其他外籍人员提供便利。

第二十条办学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对同级同类教育机构的要求,开设涉及国家宪法、法律、公民道德、国情等内容的课程。

办学机构可以通过与境内高等学校共享课程、购买优质在线课程等方式开展前款规定的课程教学,提高教学质量。

第二十一条鼓励办学机构引进国内急需、国际先进的课程和教材。

办学机构选用境外教材,按照国家高等学校选用境外教材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办学机构根据需要可以使用外国语言文字进行教学,但应当开设一定比例的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课程。

第二十三条办学机构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自主确定招生范围、标准和方式。招生标准不低于所在国家(地区)境外高等教育机构同类专业的标准。

鼓励教育机构招收海外学生。

第二十四条办学机构颁发的境外高等教育机构学历证书应当与其所属国家(地区)境外高等教育机构颁发的学历证书相同,并得到该国承认。 (地区)。

按照国家统一招生政策被教育机构录取的学生,应当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登记其学籍和学历。

鼓励办学机构与境外高等教育机构互派学生,互认学分。

第二十五条办学机构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应当根据办学成本、社会需求等因素,参照境外高等教育机构的标准确定,并向社会公布,并向社会公布。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的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六条办学机构应当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和资产管理制度。

办学机构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办学机构应当建立办学质量保证体系。

办学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开办学状况。

办学机构应当向主管部门提交年度办学报告,并接受主管部门依法组织的办学质量评估。

第二十八条办学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高等学校党群活动开展的规定开展党群活动。

第二十九条办学机构变更地址、名称、办学级别、专业设置等或者终止办学的,由决策机构作出决议,报审批机关批准或者归档。

办学机构终止时,应当依法进行财务清算,妥善安置学生,保护师生合法权益。

第三十条本规定由教育部、海南省人民政府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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