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三条修改为:“国家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指导和遵循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发展社会主义教育。”
二、将第四条第一款修改为:“教育是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基础,对于提高人民的综合素质,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增强中华民族的创新创造活力具有决定性意义。为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而奋斗。国家保证教育优先发展。”
三、将第五条修改为:“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为人民服务,必须同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
四、将第七条修改为:“教育应当继承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和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吸收人类文明发展的一切优秀成果。”
五、将第七十七条修改为:“在招收学生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退回所招收的人员。不符合录取条件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盗用、冒充他人身份,冒充他人取得的入学资格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撤销其入学资格,责令停止参加有关国家教育考试不少于两年且不多于五年;已取得学位证书的,颁发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历证书的,由发证机构吊销相关证书;已成为公职人员的,依法予以辞退;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与他人串通,容让他人冒用本人身份冒充其取得的入学资格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停止参加有关国家教育考试。不少于一年但不超过三年;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收入;对担任公职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组织、指使他人窃取、冒用他人身份,冒充他人取得的入学资格,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属于公职人员的,给予下列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如果你的入学资格被更换,你的权利受到侵犯,你可以要求恢复入学资格。”
本决定自2021年4月30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将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