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教师厅函〔2021〕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部属各高等学校、部省合建各高等学校,教育部考试...
师办函[202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厅(局),所属各高等学校各部委、各部省共建高等学校、教育部考试中心、教育部教师资格指导中心: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教育部办公厅》
2021 年1 月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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