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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育教学审核评估实施方案(2021—2025年)》的通知

admin 2023-09-21 37
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育教学审核评估实施方案(2021—2025年)》的通知摘要: 教督〔2021〕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部属各高等学校、部省合建各高等学校:为贯彻落实《深...

主教[202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厅(局),所属各高等学校各部委、各部委、各省共建高等学校:

为贯彻落实《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和《关于深化新时代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推进高校分类评价,为完善本科教育教学评价工作,促进本科人才培养质量提高,教育部制定了《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育教学审核评价实施方案(2021-2025年)》 》现已发给您。请遵照执行。

教育部

2021 年1 月21 日

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育教学评审评价实施方案(2021-2025年)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的重要论述和全国教育大会精神,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印发的《新时代深化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国务院办公厅、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新时代深化教育的意见》。 《关于监督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指导高等学校遵循教育规律,注重本科教育教学质量,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制定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育教学审查评估(以下简称审查评估)实施方案(2021-2025年)。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教育为人民服务,为中国共产党执政服务,为社会主义制度巩固和发展服务具有中国特色,服务改革开放,服务社会。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全面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坚决消除“五唯”顽瘴瘴气,扭转不科学的教育评价导向,确保人才培养的中心地位和本科教育教学的核心地位。推进评价分类,以评价促建设,以评价促改革,以评价促管理,以评价促改进,推动高校积极构建自觉、自省、自律的大学质量文化自查自纠,建立健全中国特色、世界一流的大学质量文化,引导高校内涵发展、特色发展、创新发展。培养德、智、体、艺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2. 基本原则

(一)坚持立德树人。牢固树立社会主义办学方向,构建以立德树人成效为核心的评价体系,加强办学方向、教育过程、学生发展、质量保障体系等方面的审查,指导高校与高校共建“三育全面”格局。

(二)坚持推进改革。紧紧围绕本科教育教学改革主线,贯彻“以中心为中心”和“四个回归”,强化以学生为中心、以产出为导向、持续改进,以考核理念引领改革、以考核措施落实改革、检验考核标准改革。实现高质量内涵发展。

(三)坚持分类指导。适应高等教育多元化发展需求,根据不同层次不同类型高校的办学定位、培养目标、教育教学水平和质量保障体系建设情况,实施分类评价、精准评价,指导鼓励发展各学院的优势和特色。

(四)坚持问题导向。建立“问题清单”严把高校正确方向,落实本科人才培养底线要求,提出改进发展建议,加强评价结果运用和监督审核,促进高校落实主体责任,建立持续改进长效机制,培育践行高校质量文化。

(五)坚持方法创新。综合运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深度挖掘定期监测数据,采取线上与校内走访相结合、定性与定量检查相结合、定性与定量检查相结合等方式。通过公开检查、暗访等方式,切实减轻高校负担,提高工作效能。

三、评估对象、周期和分类

(一)考核对象和周期。凡是经国家正式批准独立设立的普通本科院校均应参加审查评估。其中:新建普通本科院校应首先参加普通院校本科教学资格评估。原则上,在获得“通过”结论5年后才能参加本轮审查评估。

审核评估周期为每五年一次,本轮审核评估时间为2021年至2025年。

(二)考核分类。根据高等教育总体布局结构和高校的定位、服务定位和发展实际,本轮审查评估分为两类。各大学可根据办学章程和发展规划,结合学校定位、人才培养目标、质量保障体系建设等情况自主选择。

1.第一类评审评估针对具有世界一流办学目标、一流师资队伍和教育平台、培养一流创新人才、服务国家重大战略需求的普通本科院校。重点考察建设世界一流大学所需的质量保障能力和本科教育教学综合改革措施和成果。

2.第二类评审评估根据高校的不同定位和历史,分为三种类型:一是适用于参加过上一轮评审的普通本科院校。评价,注重学术人才培养为主攻方向;适用于参加上一轮评审评估的、以培养应用型人才为主攻方向的普通本科院校;三是适用于已通过资质评估5年以上、首次参加评审评估、本科办学历史较短的本地申请。普通本科大学。第二类审查评价重点考察高校本科人才培养的目标定位、资源条件、培养流程、学生发展、教学效果等。

4. 评估程序

评审评价程序包括评价申请、学校自评、专家评审、反馈结论、限期整改、督导评审。

(一)评价申请。高等学校需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包括选择考核类型、考核时间等。中央部门所属高校(含部省共建高校,下同)向教育部提出申请。地方高校向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参加第一类评审评估的申请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向教育部推荐。

教育部普通高校本科教育教学评估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教育部评估专家委员会)对第一类参赛高校进行审查评估。

(二)学校自评。学校成立以主要负责人为组长的审计评估领导小组,落实主体责任,按要求参加评估培训,对比评估重点内容与指标体系,结合实际制定工作方案结合上一轮评估整改情况和上一轮评估整改情况,全面深入开展自评估工作,形成《自评估报告》并向社会公布。

(三)专家评审。评审专家从国家审评专家库中统一选拔,人数15-21人。外省(区、市)专家人数原则上不低于评审专家组专家人数的三分之二,专家组组长由外省(区、市)专家担任。自治区、直辖市)。在线评估通过审核材料、在线访谈、随机暗访等方式进行,在全面检查的基础上,提出需要学校深入检查的可疑问题,形成专家个人在线评估意见。专家组组长将根据网络评估确定5-9名学校招生评估专家,并在2-4天内重点调查网络评估提出的疑点问题。综合网上评估和学校录取评估总体情况,制定问题清单,形成切合实际的《审核评估报告》。

经教育部认证(评估)且在有效期内的专业(课程)免予评估检查,有效减轻高校负担。

(4)反馈结论。 《审核评估报告》由教育部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分别负责审核。经批准后,将作为评价结论反馈给高校,并在一定范围内向社会公开。对突破办学标准和办学条件底线等严重问题的高校,教育部和有关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采取约谈负责人、减少招生计划、限制新设本科专业注册。教育部每年向社会公布完成评审的高校名单,并从完成评审的高校中征集本科教育教学示范案例,经教育部审议后发布。教育部评估专家委员会推广经验、发挥引领作用。

(五)限期整改。高校应在评估结论反馈后30日内制定并提交《整改方案》。考核整改要以问题为导向,找准问题原因,找出薄弱环节,提出解决办法,加强制度建设。建立整改工作台账,落实监督问责制度,持续跟踪整改进展,确保整改取得有效成效。高校原则上需在两年内完成整改并提交《整改报告》。

(六)监督检查。教育部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开展抽查,对高校整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评估整改不力、评估后主要办学指标下降的高校,将采取约谈学院负责人、减少招生计划、限制新设本科专业注册和公开曝光等问责措施。采取。

五、组织管理

教育部负责制定审计评估政策和总体方案,协调、指导和监督各地学校的审计评估工作。委托教育部高等教育教学评价中心(以下简称教育部评价中心)具体组织实施中央部属高校一类、二类评审评价工作地方高校一级评审评价。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实际,制定实施方案和区域评审评估总体方案,报教育部备案。组织所属高校第二类评审评估,推荐高校参与第一类评审评估工作。选择1-2所高校委托教育部评估中心指导开展第二类评审评估试点,为全区全面推进评审评估工作发挥示范作用。

教育部评估中心制定专家管理办法,建设全国统一、开放、共享的专家库,建立专家组织推荐、专业培训、持证存储、随机选拔、异地选拔和淘汰机制。

评审评价经费由相关具体组织部门负责落实。

六、纪律与监督

评审评价实行信息公开制度,严格评价纪律,开展“阳光评价”,广泛接受学校、教师、学生和社会的监督,确保评价工作公平、公正。教育部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对参与学校、评估专家、评估机构工作的规范性、公正性进行监督,受理举报和申诉,提出处理意见。

附件: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育教学审查评价指标体系(试行)

----点击下载: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育教学审查与评价指标体系(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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