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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第二学士学位,教育部加强科技教育的通知

admin 2023-09-21 27
教育部第二学士学位,教育部加强科技教育的通知摘要: 教高厅函〔2020〕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部属各高等学校、部省合建各高等学校:第二学士学...

教高司函[2020]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厅(局),所属各高等学校各部委、各部委、各省共建高等学校:

第二学士学位教育作为本科后教育,是培养复合型人才的重要渠道。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影响强化稳就业措施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20]6号)精神,进一步优化人才队伍优化人才培养结构,为高校毕业生创造更多再学习机会,增强学生就业创业能力,经研究,决定在普通高校继续开展第二学士学位教育。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通过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评估五年及以上的高校,可申请开展第二学士学位教育。

2.高等学校可以在已设置的第二学士学位专业招收学生,也可以在现有具有学士学位授予资格的本科专业基础上申请增加第二学士学位专业,并报教育部备案招生前集中备案。被撤销第二学士学位专业的学位专业需重新申请注册。注册工作与每年新设本科专业同时进行。

3.鼓励高等学校开展第二学士学位教育,2020年增设第二学士学位专业集中报名(办法见附件)。重点支持国家急需的公共卫生与预防医学、应急技术与管理、电子信息、大数据、网络空间安全、集成电路、能源电力、生物医学、养老、家政服务等相关领域的高校有能力的高校,在需要发展的专业中增设第二学士学位专业;支持高校依托“双一流”建设学科增设第二学士学位专业。

4、第二学士学位招生计划纳入国家普通本科专业增量,单独发布。各地高等学校要严格执行教育部批准的第二学士学位招生计划。未经批准,学院不得招收学生、授予学位。

5、第二学士学位主要招收普通高等学校当年毕业并获得学士学位的应届毕业生,以及近三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并获得学士学位的往届学生并且目前处于失业状态。其他人员原则上不得申请。具体招生范围由各高校自主确定。

六、第二学士学位招生考试办法,由招生院校根据相关专业人才培养要求和学校实际研究制定,并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高等学校招生应当参照国家教育考试相关工作要求,加强招生考试管理,规范工作程序,严格执行招生标准,确保公平公正。

7.学生可以申请与原本科专业不同学科类别的第二学士学位专业;或与原本科专业属于同一学科类别但不属于同一本科专业类别的第二学士学位专业。具体专业所属学科门类及本科专业可在教育部网站(www.moe.gov.cn)搜索《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2020年版)》查找。

8、第二学士学位学制两年,全日制学习,纳入学校学籍管理系统。

9、第二学士学位教学内容主要包括专业基础课和专业课。原则上不安排专业实习。高等学校可参照《国家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教学质量标准》的相关要求制定专项培养方案和教学计划,不得随意通融或降低标准。

十、第二学士学位毕业证书、学位证书按照现行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管理规定执行。毕业证书须注明第二学士学位专业名称、学习时间等;学位证书上必须明确注明“第二学士学位”字样。

十一、在学习期限内修完规定课程,达到毕业和学士学位要求的,发给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未达到毕业要求的,不再延长学习时间,也不实行留级制度,并颁发结业证书。对退学的学生,学校应当发给毕业证书或者现实的学习证明。

12、第二学士学位毕业生按当年应届毕业生派遣并办理相关就业手续。学生中途退学,以应届毕业生入学的,在退学当年按应届本科毕业生派遣;如学生以往届毕业生身份入学的,派遣手续按现行有关规定办理。

十三、第二学士学位学生的生均经费、助学金、学费等按照相应专业本科生的标准执行。

十四、各地高等学校要高度重视继续开展第二学士学位教育,切实提高政治站位,结合实际制定招生和培养计划,用足招生计划,积极稳妥运行,并认真组织实施。有关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对有关高校在本地开展的第二学士学位招生考试工作进行监督。对违反有关规定,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要依法追究责任。

十五、各地高校要加强形势分析研判,加强宣传引导,积极向考生和家长开展政策咨询,深入细致地开展第二学士学位政策解读,回应社会关切。及时落实,营造良好氛围,确保工作落实到位。相关招生工作应于当年7月底前完成。

请转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及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厅(局)到其附属的本科大学。

附件:2020年普通高校第二学士学位专业报名办法

教育部办公厅

2020 年5 月22 日

----点击下载:2020普通高校第二学士学位专业注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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