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1981年5月20日国务院批准实施)˃学士学位˃硕士学位˃博士学位˃名誉博士学位˃学位评定委员会˃其他规定 第二十一条 在我国学习的外国留学生申请学士学位,...
(1981年5月20日国务院批准施行)
学士学位
硕士
博士
名誉博士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其他规定
第二十一条在我国学习的外国学生申请学士学位,参照本暂行办法第三条及有关规定执行。
在我国学习的外国学生和从事研究、教学工作的外国学者,应当按照本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申请硕士学位、博士学位。
第二十二条学士学位证书格式。由教育部制定。硕士学位、博士学位证书格式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制定。学位获得者的学位证书由学位授予单位颁发。
第二十三条经批准的硕士学位论文、博士学位论文应当存入学位授予机构图书馆。经批准的博士学位论文还应存入北京图书馆及相关专业图书馆。
第二十四条在职攻读硕士学位、博士学位并经学位授予单位批准参加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的在职人员,在准备参加攻读学位课程期间,可以享受不超过两个月的休假。考试或答辩。
第二十五条学位授予单位可以根据本暂行实施办法制定本单位的学位授予工作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