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21号˃教育部部长˃˃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一章˃第二章学生的权利与义务˃第三章学籍管理第一节入学与注册˃第二节考核与成绩记载˃第三...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21号
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条例
第一章第二章学生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章学籍管理
第一节入场与注册
第二节考核及成绩记录
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四条、第五章、第六章、附则
第六十七条成人高等教育学生、港澳台学生、海外学生的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六十八条高等学校应当依照本规定制定或者修改学校的学生管理规定,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中央部委所属学校还应当抄报当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部门),并及时向学生公布。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本地区高等学校学生管理的实施情况进行指导、检查和监督。
第六十九条本规定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国家教委令第7号)、《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原国家教委教教[1995]4号文件同时废止。其他有关文件的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