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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全文,2008年高考政策

admin 2023-09-21 42
2008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全文,2008年高考政策摘要: 为做好2008年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等学校)招生工作,保证高等学校选拔符合培养要求的新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制定本...

为做好2008年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等学校)招生工作,保证高等学校选拔符合培养要求的新生,根据《高等学校教育法》,制定本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招生工作应当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德智体美综合评价、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一、登记1、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可以申请登记: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二)具有高中毕业或者具有同等学历; (3)身体健康。 2、下列人员不得申请: (一)具有高等教育学历的普通高等学校在校学生; (二)高中非应届毕业生在校学生; (三)因触犯刑法被有关部门采取强制措施或者正在服刑的人。 3、报名方式:凡报考普通高等学校的考生,须到户籍所在地省(区、市)招生委员会(以下简称省招生委员会)指定地点报名。凡符合条件的考生均应诚信签署高考承诺书。各省招生委员会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本着以考生户籍为主、与一定高中学习年限相结合的原则,对报名条件、时间及相关要求作出具体补充规定。在该区域。已在中国定居并符合登记条件的外国人,可持所在省(自治区、市)公安机关核发的《外国人居留证》到有关省招生委员会指定地点办理登记。各省招生考试机构要明确地方各级招生考试机构对考生报考资格审查的职责,按照报考条件严格审查考生报考资格。 4.考生志愿申请表应有利于反映考生的申请意愿、招生管理和高校新生录取情况。具体填报方式、时间和方式由各省招生委员会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和招生工作需要确定。作出规定。考生申请表(卡)由各省(区、市)招生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招生办公室)制作。考生应认真阅读有关院校招生规定和当地省招生委员会公布的招生规定,参考院校公布的招生计划,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选择报考学校和专业。各报名点要加强对考生填写报名表(卡)的技术指导。考生填写的报名表、志愿者表(卡)等应当真实、准确。因填写信息错误而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应聘者自行承担。 2、考生电子档案5、考生电子档案是高校录取新生的主要依据。考生电子档案内容主要包括考生报名信息(包括身份证号、思想政治道德考核评价或评语等)。有新高中课程毕业生的实验省区须提供应届高中综合素质评价信息毕业生)、体检信息、志愿者信息、成绩信息、考生参加高考诚信记录(主要指考试违规及招生其他方面违规行为的简要事实及结果)等5个部分。考生电子档案必须与考生报名表、体检表、学校(专业)申请表(卡)、考生各科考试成绩相应部分的内容一致。六、省级招生办公室应根据教育部发布的招生信息标准和相关要求,制定本地区考生信息采集办法,并建立健全相应的管理制度。考生信息采集内容必须符合高校录取时对考生综合评价的要求。七、省招生办要建立完善的信息确认管理流程和办法,组织信息采集部门(单位)对采集到的考生信息进行详细比对和核实,并负责汇总整理,确保考生电子报考信息真实有效。档案与纸质媒体表(卡)或相应信息库的内容应一致,保证考生相关信息的完整性、准确性和安全性,省(区、市)考生电子档案)应按规定格式设立。考生电子档案一经建立,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三、思想政治道德考核8、思想政治道德考核主要考核候选人的实际表现。

考生所在学校或单位(无工作单位的考生由乡镇、街道办事处联系)对考生的政治态度、思想道德品质进行综合评价。考核内容应当完整、准确地反映在考生报名表或者省招生办公室制定的专用附加表中。受过刑事处罚、治安管理处罚或者纪律处分的考生,必须提供错误事实、处理意见、对错误的认识、改正错误的实际情况等详细材料,并对它们的真实性负责。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思想政治道德考核不合格: (一)反对宪法规定的基本原则或者加入邪教组织的; (二)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四、身体健康检查十、所有申请高等教育的考生必须参加身体健康检查(以下简称体检)。省招生委员会会同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制定体检组织办法,县级以上招生考试机构、卫生部门组织实施。考生体检须在指定的二甲(含)以上医院或相应医疗单位进行。检查医师应为副主任医师(含)以上职称、责任心强的医生。主检医院或相应医疗单位必须按照教育部、卫生部、和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对其真实性负责。非指定医疗机构为考生做出的体检结论无效。省招生委员会应当指定省(区、市)终检医院负责协调有关方面对体检结论有异议的作出终裁。 11.根据《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指导意见》,高等学校可根据学校办学条件和专业培养要求申请入学。

、县(市、区、旗)人民政府分别成立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各级招生委员会在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招生委员会(或教育部)的双重领导下负责本地区招生工作。  招生委员会主任委员由同级人民政府负责人兼任,副主任委员、委员由教育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高等学校的负责人兼任。  招生办公室是招生委员会的常设机构,代表招生委员会行使职权,处理招生日常工作,应确定必要的编制,配备专职干部。  市(地区、盟、州)、县(市、区、旗)招生委员会的职责由各省级招生委员会做出相应的规定。  61.省级招生委员会的职责:  (1)执行教育部有关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制订必要的补充规定或实施细则并向社会公布;  (2)接受教育部委托组织统考试题的命制工作;  (3)汇总并公布高等学校在本省(区、市)的分专业招生计划和有关招生章程;  (4)指导、监督高等学校执行国家招生政策及本校招生章程;  (5)负责组织考生报名、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体检、考试、评卷、考生信息采集及电子档案制作、录取以及其他有关工作;  (6)组织开展招生、考试的科学研究工作、宣传工作和培训工作;  (7)保护考生和招生工作人员的正当权益;  (8)受行政部门委托调查处理或协助有关部门调查本地区招生工作中发生的重大问题。  62.高等学校应成立由校长和校内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机构,负责本校招生工作,并设立招生办公室、配备专职工作人员。高等学校招生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  (1)执行教育部有关招生工作的规定,以及主管部门和有关省级招生委员会的补充规定或实施细则;  (2)根据国家核准的年度招生规模及有关规定编制并报送本校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  (3)制订并向社会公布本校招生章程;  (4)实事求是地开展招生宣传工作;   (5)组织实施本校录取工作,负责协调和处理本校录取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6)对录取的新生进行复查;  (7)支持有关招生管理部门完成招生方面的其他工作。  十、 招生经费  63.各省(区、市)招生经费,应由地方教育事业费列支。  高等学校招生经费,由本校事业费列支。  64.考生须缴纳报名考试费。收费标准由各省(区、市)有关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及实施网上录取、考生信息采集工作的情况确定。  十一、 对违反规定行为的处理  65. 以虚报、隐瞒或伪造、涂改有关材料及其他欺诈手段,或者因招生工作人员或其他人员的徇私舞弊行为取得考试资格或录取资格的考生,由违规行为发生地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授权的招生考试机构,取消其当年的考试资格或录取资格;已经被录取或取得学籍的,由高等学校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学籍并将其退回户口所在地。  对考生在考试中的各种违规行为的处理,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18号)执行。其中:  对考试作弊行为情节严重的考生,取消其当年全国统考各科成绩,同时给予下一年度不得报名参加全国统考的处理;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对参加全国统考的高级中等教育学校非应届毕业的在校生,取消其当年全国统考各科成绩,同时给予其应届毕业当年不得报名参加全国统考的处理。  对参加全国统考的具有高等学历教育资格的高等学校的在校生,取消其当年全国统考各科成绩,并由其所在高等学校按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严肃处理;替他人参加全国统考、在全国统考中组织作弊或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它作弊行为严重的,高等学校可以给予其开除学籍处分。  66.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招生工作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由违规行为人员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撤销其招生工作职务,取消考试工作人员资格或给予行政处分:  (1)在出具、审定考生的报名资格证件、证明、体检、档案材料(包括有关政策性加分所需的证明材料等)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  (2)在招生录取中偷换、涂改考生志愿、考试成绩及其他有关材料(包括计算机记载的考生信息),指使、纵容、协助、伙同他人舞弊;  (3)在招生录取中徇私舞弊,不按录取规定招收学生,或擅自招收不达录取标准的学生;  (4)在招生中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致使招生工作受到重大损失;  (5)参与社会中介机构或个人非法招生活动;  (6)以任何名义和理由,向考生收取与招生录取挂钩的费用;  (7)其他破坏招生工作的行为。   对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中的各种违规行为的处理,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18号)执行。其中,对指使、组织或参与组织高级中等教育学校非应届毕业的在校生或具有高等学历教育资格的高等学校的在校生参加全国统考的考试工作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停止其参加当年及下一年度的国家教育考试工作,并由教育考试机构或者建议其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67.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员,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1)盗窃或泄露在保密期限内的试题、答案及评分参考(含评分细则)、答卷;  (2)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及录取场所秩序,威胁工作人员人身安全;  (3)在招生中行贿受贿、敲诈勒索;  (4)招生录取期间利用计算机网络恶意攻击省级招办或高等学校招生录取系统、信息系统及有关网络、设备;  (5)有其他徇私舞弊,情节严重的行为。  68.对严重违规招生的学校,由教育部或经教育部授权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依据《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条例》及《教育部关于实行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责任制及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等给予限制或停止其下年度招生等处理;对严重违规招生的学校负责人将追究其领导责任。严重违规事件及处理结果应予以通报,或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开。  十二、 附 则  69.部分高等学校单独考试录取、自主选拔录取试点和军事院校、公安院校、艺术院校(专业)、体育院校(专业)、少数民族预科班、民族班招生,以及高等学校招收华侨、港澳地区及台湾省籍学生、保送生、高水平运动员、艺术特长生办法,按教育部有关规定执行。  70.现役军人报考高等学校,按解放军总政治部的有关规定办理。 align=left>  72.各省级招生委员会和高等学校主管部门,可依据本规定制订补充办法或实施细则,并报教育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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