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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的通知

admin 2023-09-21 42
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的通知摘要: 教育部 align=right˃教财〔2007〕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财政厅(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教育部部属各高等学校:  为...

教育部align=right教财[2007]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财政厅(局)、有关部门教育厅(局)教育部各部门(单位)、各高等学校:规范管理教育部、财政部联合制定《大学生勤工助学方案》,促进勤工助学健康有序发展活动,保护学生合法权益,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现将《学生资助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附件: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2007 年6 月26 日附件: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高等学校学生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管理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工作,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发展,保护学生合法权益,为培养学生自立自强的精神,增强学生的社会实践能力,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本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高等学校,是指经批准设立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学校、高等职业学校、高等技工学校(以下简称学校)。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学生,是指学校招收的本科、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和研究生。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校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获取合法劳动报酬,用于改善学习、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勤工俭学是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第五条勤工助学活动必须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遵循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贫优先、竞争就业、符合条件的原则。法律法规。它是在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进行的。第六条勤工助学活动由学校统一组织和管理。未经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聘用在校学生打工。学生在校外私自打工的行为不属于本规定的范围。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七条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勤工助学工作,负责协调学校财务、人事、教务、教务、科研、后勤、团委等部门,并配合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开展相关工作。充分发挥学生会等学生组织在勤工助学工作中的作用,齐心协力做好勤工助学工作。第八条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设有专门的学生勤工助学管理服务机构,具体负责学生勤工助学的日常管理。第三章学校的职责第九条组织开展勤工助学活动是学校学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学校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积极带动校内相关职能部门充分发挥作用,在工作安排、人员配备、经费落实、办公场地、活动场地、学生帮扶岗位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为学生提供勤工助学的帮助。活动提供指导、服务和保障。第十条根据本办法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并不断完善我校学生勤工助学活动实施办法。第十一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筹集资金,设立勤工助学专项资金,并制定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加强勤工助学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帮助其树立正确的劳动观。对勤工助学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学生将给予表彰和奖励。违反勤工助学协议的学生,可以按照协议终止其勤工助学活动。对勤工助学活动中违反校纪校规的,按照学校管理规定进行教育和处理。第四章学生勤工助学管理服务机构的职责第十三条确定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协调校内各单位,引导和组织学生积极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对学生勤工助学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第十四条开发校外勤工助学资源。

积极收集校外勤工助学信息,开拓校外勤工助学渠道,增加校外勤工助学岗位,纳入学校管理。第十五条受理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申请,为学生安排勤工助学岗位,为学生和用人单位提供及时、有效的服务。第十六条在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的领导下,配合学校财务部门共同管理和使用学校勤工助学专项资金,制定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薪酬标准,并负责用于薪酬的支付和管理。第十七条组织学生对勤工助学学生进行必要的岗前培训和安全教育,维护勤工助学学生的合法权益。第十八条安排勤工俭学岗位时,应当优先考虑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第十九条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有毒、有害、危险的生产作业以及超出学生体力承受能力、有害学生健康的劳动。第五章校园勤工助学岗位设置第二十条岗位设置原则:岗位按工作时间确定。 (1)按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平均每月工作时间不少于20小时的标准,计算学期内学校每月要求勤工助学的总时数(20小时)学时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总数),统筹安排,设立校内勤工助学岗位。 (2)岗位数量的设置既要满足学生的工作时间需要,又要保证学生的学业不因参加勤工助学而受到影响。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时间原则上每周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第二十一条岗位种类:勤工助学岗位分为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 (一)固定岗位是指持续一个学期以上的长期岗位以及寒暑假期间的连续岗位; (二)临时岗位,是指期限不长、可以通过一次或者多次勤工助学活动完成的工作岗位。职位; (三)校内勤工助学岗位以校内助教、科研助理、行政助理和后勤服务为主; (四)学校后勤部门应大幅减少临时工的聘用,调整适合学生参与的岗位管理和服务岗位,为学生提供更多勤工俭学的机会。第六章校外勤工助学活动的管理第二十二条校外勤工助学活动必须由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服务机构统一管理,并注意与学生学业的有机结合。第二十三条校外用人单位聘用学生勤工助学,必须向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服务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供法人资格证书复印件及相关证明文件。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服务机构经审核批准后,推荐符合用人单位岗位要求的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第七章勤工助学报酬标准及支付第二十四条学校内固定岗位工资按月支付。每月40小时工作时间的报酬原则上不低于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或者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并可适当浮动。第二十五条校园内临时岗位实行计时工资制。小时报酬可参照当地政府或学校有关部门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合理确定,原则上不低于每小时8元。第二十六条校外勤工助学学生的报酬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政府或者学校有关部门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由用人单位、学校、学生协商确定,并写入就业协议。第二十七条学生参加校内非营利单位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由学生勤工助学管理服务机构从勤工助学专项经费中支付;参加校内营利单位或专门资助项目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其劳动报酬原则上由用人单位支付或从项目经费中列支;学生参加校外勤工助学活动的,劳动报酬由校外用人单位按照协议支付。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二十八条学生在校园内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勤工助学管理服务机构必须与学生签订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学生在校外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勤工助学管理服务机构必须经学校授权,并代表学校与用人单位和学生签订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

签订协议并完成相关就业手续后,学生即可开始勤工助学活动。协议必须明确学校、用人单位、学生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学生开展勤工助学活动意外伤害的处理方式和争议解决方式。第二十九条勤工俭学活动中,发生协议纠纷或者学生意外伤害的,协议双方应当按照签订的协议协商解决。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办理。第九章附则第三十条本办法由教育部、财政部负责解释。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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