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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年级新生学籍注册操作流程视频,普通高等学校新生学籍电子注册管理办法

admin 2023-09-21 42
一年级新生学籍注册操作流程视频,普通高等学校新生学籍电子注册管理办法摘要: 教学[2007]3号 第一条 为适应高等教育改革发展的需要,进一步规范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称“高等学校”)办学行为,维护高等教育的公平、公正,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

教发[2007]3号第一条为适应高等教育改革和发展的需要,进一步规范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等学校)的办学行为),维护高等教育公平正义,保护学生合法权益,根据《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实行高等学校新生学籍电子注册,是政府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对普通高等学校和专科学校新生学籍注册进行监督管理的管理办法。第三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级招生办公室)根据国家有关招生规定和批准公布的制定年度招生计划,审核、备案拟录取高校考生并办理录取手续。每年9月1日前将各高等学校本地招生数据报送教育部,教育部对上报的招生数据进行汇总审核,通过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下发至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供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参考。高等教育机构的验证。第四条新生报到后,高等学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审核其入学资格。审核包括网上核对以下录取信息: (一)考生号、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入学年月; (二)录取院校、专业、级别(本科、专科、高职、预科)、录取类型(统考、单一录取、推荐等)。复审合格并取得学籍的,应当按照本规定及时进行学籍电子登记。第五条对于高校核对录取信息不正确或者网上无法查询录取信息的学生,应及时向生源地省级招生办公室进行审核。省级招生办公室要认真负责地处理高校需要审核的录取信息。确因工作原因漏报、需要更正的信息,要及时向教育部报告,并将审核结果及时反馈学校。第六条录取信息不齐全的,高等学校将予以补充;放弃入学资格、取消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将在录取信息中注明(根据教部发[2005]42号《关于激活学籍的通知》)。学术信息管理平台和关于2005年普通高等学校入学新生数据核查的通知》(附数据格式)。第七条:高等学校应将预科录取的新生按预科注册,不得直接注册为本科生、专科生预科阶段学习并符合转本科、专科培养条件的,应于转学当年将学生资料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正式办理新生学籍电子注册第八条举办普通专科升本科、五年一贯制、三两阶段制、第二学士学位、港澳台华侨等多种形式高等教育的高等学校在中国留学,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相关规定。规定招生时,由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对录取信息进行审核,审核结果于9月30日前报学校并报教育部备案。第九条高等学校新生学籍电子注册应当在学生入学第一学期后3个月内完成,电子注册数据及学籍统计数据(附统计表)以纸质媒体和电子形式向当地省报告。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第十条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对报名结果进行审核,并向高等学校反馈;将地方高等学校电子注册数据、注册学生人数、非注册学生人数报送教育部。第十一条高等学校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各自网站上公布注册新生的学籍信息供学生查阅,并告知学生网站名称和网址。网上公布的新学籍信息包括学校名称、姓名、性别、专业、级别、入学年月等。学生凭姓名、考生号、身份证号进入网站查询学生注册状态。第十二条学生在校期间变更相关注册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等关键信息变更的,必须提供合法证明材料。学校将严格审核、修改考生录取档案,并报省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教育部建立高等学校新生电子注册数据和信息档案,协调管理学籍信息和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工作。第十四条新生学籍电子注册结果是学生毕业时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审核的重要依据。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高校招生的学生,不予注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不得在网上发布,责令高校退回已招收的学生并妥善处理,不留隐患。情节严重的,将报教育部备案。作为批准学校下一年度招生计划的参考因素。高等学校违规录取学生发生问题的,由高等学校及其相关负责人承担责任。第十五条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统筹协调本地区的新生入学和电子注册工作,保障新生学籍电子注册和网络建设所需的人员和资金落实。第十六条各高等学校必须严格按照本办法,认真开展新生学籍电子注册工作;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切实履行管理、检查、监督职责。对因工作失误、弄虚作假造成严重后果的,严肃追究当事人和主要领导责任。第十七条新生学籍电子注册系统自2007级新生起实行。本规定由教育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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