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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 总参谋部 总政治部 关于印发《学生军事训练工作规定》的通知

admin 2023-09-21 41
教育部 总参谋部 总政治部 关于印发《学生军事训练工作规定》的通知摘要: 教育部˃教体艺〔2007〕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各军区司令部、政治部,各军兵种司令部、政治部,武警部队司令部、政治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各军区司令部、政治部,各军兵种司令部、政治部,武警部队、政治部、各省军区(警备区、警备区)、各集团军、各直属院校、涉军院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关于学生军事训练的规定,教育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制定了《学生军事训练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称为“规定”)。 《规定》是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军队机关、普通高等学校、高中学校和训练单位组织实施学生军训的基本依据。现将《规定》印发给你们。希望认真落实《条例》要求,加强学生军训制度化、规范化,保障学生军训正常开展。附件:《学生军事训练条例》 教育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2007 年3 月22 日附件:《学生军事训练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学生军事训练,保证军事技能本条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为完成训练和军事理论课程教学任务,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各级军队机关、普通高等学校、高中学校(含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中,下同) 。第三条学生军事训练是指普通高等学校、高中学校组织的学生军事技能训练、军事理论课教学以及与学生军事训练相关的其他活动。第四条学生军事训练必须围绕国家人才培养和国防后备力量建设,坚持着眼时代特点、遵循教育规律、注重实效、贯彻落实的原则。分类指导。通过军事训练,学生掌握基本军事技能和理论,增强国防观念和国家安全意识,加强组织纪律,弘扬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革命英雄主义精神,磨练意志品质,激发战胜勇气。困难。信心和勇气,培养艰苦奋斗、艰苦奋斗的作风,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提高综合素质。第五条开展学生军事训练是国家人才培养和国防后备力量建设的重要举措,是学校教育教学的重要组成部分。第六条具有内地户籍的普通高等学校、高中学生应当接受学校依法统一安排的军事训练;自愿参加军训的港澳台学生,经学校批准,可以参加。有严重身体缺陷、残疾或者疾病的学生,经本人申请,经学校批准,可以免除不适宜参加的军事技能训练科目。 第二章组织、领导和实施第七条学生军事训练按照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教育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共同负责。军区负责本地区学生的军事训练。省(自治区、直辖市,下同)、市(地区,下同)、县(市、区,下同)教育行政部门和军队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学生的军事训练工作。地区。学生军事训练实行属地化管理。第八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军事机关必须加强对学生军事训练的组织领导,明确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加强指导和监督。第九条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组织普通高等学校、高中学生军训的具体实施。军事机关负责向普通高等学校派遣军官,安排训练单位和协助训练官兵,为学生军事训练提供武器弹药。第十条教育行政部门和军事机关应当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或者联席办公制度,定期分析情况、研究问题,对如何开展学生军事训练提出指导意见。

第十一条普通高等学校、高中学校应当将学生军事训练纳入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并统筹安排。第十二条普通高等学校军事教学机构和人民武装部共同负责军事技能训练和军事理论课程教学的规划、安排和具体组织实施。第十三条高中学校应当明确一名学校领导负责学生军训工作,并指定具体部门和人员负责学生军训的规划、安排、组织实施。第十四条根据国防和军队建设需要,适合担任预备役军官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经军事训练考核和政治审查合格,按照有关规定登记为预备役军官。担任预备役军官职务。第三章军事技能训练和军事理论教学第十五条教育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共同负责制定普通高等学校和高中学生的军事训练大纲。学生军事训练大纲是学校组织实施军事技能训练和军事理论课程教学以及进行教学质量评价和监督的依据。第十六条普通高等学校的军事技能训练和军事理论教学是学校学生的必修课,由学校统一规划、实施和管理。将高中生军事训练组织实施到社会实践活动中。第十七条普通高等学校、高中学生的军事技能训练主要在学生军事训练基地或者校内组织实施。也可以在军事院校和民兵预备役军事训练基地接受训练。第十八条普通高等学校组织实施学生军事技能训练所需官兵的帮扶和培训。省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方案,省军区统筹警备部队、军事院校和武警部队、院校的派遣,或者报军区统一安排。高中级学校组织实施学生军事技能训练所需的训练人员,军师或县人武部协调驻军部队、武警部队、预备役部队协助解决。第十九条普通高等学校应当加强军事理论课程建设,提高军事理论课程教师的教学水平和科研能力,实行标准化课程管理。第二十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普通高等学校的军事技能训练和军事理论课程教学作为学校办学水平评价的重要内容。第二十一条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军事技能训练、军事理论课程考试成绩和高中生军事技能训练、军事知识讲座考核结果纳入学籍档案。第四章军事师资和派遣军官第二十二条普通高等学校军事理论课程的教学,由学校配备的专职军事师资、聘用的兼职军事师资和派遣军官共同承担。第二十三条普通高等学校应当根据军事理论课程教学任务的需要,配备和聘用相应数量的专职军事教师。普通高等学校专职军事教师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考核聘任,纳入学校教师正常管理渠道。第二十四条普通高等学校专职军事教师,发给基层人民武装干部工作证,着装,佩戴基层人民武装干部领章、帽章、肩章。普通院校专任军事教师组织实施军事理论课程时,应当穿着标准制服。第二十五条普通高等学校专任军事教师和军队派遣军官应当符合普通高等学校教师基本要求,具有良好的军事素质,掌握军事教育理论,熟悉军事理论课程的教学方法。第二十六条军队派遣的军官,由派遣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管理,享受与现役军官同等的待遇。军队派遣军官在普通高等学校任教时,其课时补贴按照学校同等专业技术职务教师的补贴标准,由所在学校支付。所在普通高等学校应当为军队派遣军官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交通保障。第二十七条高中学校军事教师可以采取兼职、聘任的方式配备,可以选拔热爱学生军事训练、具有良好军事政治素质的人员任职。

第二十八条具备条件的普通高等学校、军队院校应当承担普通高等学校、高中学校军事教师继续教育培训任务。第二十九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军事机关应当对高中学校兼职军事教师进行有计划的培训,培训时间每三年不得少于1个月。第五章学生军事训练保障第三十条普通高等学校、高中学校组织实施学生军事训练所需经费,按照现行财务管理制度纳入学校主管部门预算管理,合理确定人均经费标准,实行综合定额拨款。第三十一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军事机关开展学生军事训练工作所需的业务经费,应当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负责普通高校军事理论课程教学的军队院校所需的教学和工作经费,由省军区会同省财政解决。第三十二条全国每五年举办一次大型学生军训活动,所需经费由教育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向中央财政申请专项资金保障。各省每三至五年举办一次大型学生军训活动,所需经费由省教育行政部门和军事机构向省财政申请专项资金予以保障。第三十三条各省可以根据学生军事训练任务,在普通高等学校集中的大中城市建立学生军事训练基地,为学校实施标准化军事技能训练提供条件。民兵和预备役部队军事训练基地应当为普通高等学校、高中学校军事技能训练的实施提供保障。第三十四条教育行政部门、军事机关应当会同物价、卫生等部门对学生军事训练基地的基础设施、保障条件、日常管理等情况进行定期监督检查,加强管理。严禁不符合条件的学生军训基地承担学生军训任务。第三十五条学生军事训练基地和民兵、预备役部队军事训练基地承担学生军事训练任务,不得营利。普通高等学校、高中学校收取经费的项目和标准,由省教育行政部门会同省物价部门制定;筹集的资金主要用于学生军事训练和基地维护管理。第三十六条学生军事训练枪械属于民兵武器装备,由军师、县人民武装部按照总参谋部统一规划保障。训练枪在配发给普通院校之前,必须经过技术处理,不能用于实弹射击。第三十七条经军事机关批准,普通高等学校可以保管学生军事训练枪支。目前不具备保管条件的学校,训练用枪由军分区或者县人民武装部管理。第三十八条普通高等学校存放学生军事训练枪械的,应当建立符合条件的训练枪械存放室,配备专门保管人员,实行昼夜值班制度。普通高等学校应当按照国家和军队有关规定,对枪械使用培训人员进行政治审查。第三十九条军分区或者县人民武装部应当按照民兵武器装备管理的有关规定,对军用训练枪的施工质量、安全管理、保管人员配备和设施情况进行检查验收。普通高等院校学生存放仓库。并定期检查。第四十条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军事训练所需的实弹枪支弹药,由军分区、县人民武装部门负责保障和管理。第四十一条普通高等学校、高中学校必须对学生进行军事训练期间的安全教育,健全各项安全制度,制定安全预案和应急预案,严格防止学生从事军事技能训练、实弹射击、运输、等、食品卫生等方面的事故。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军事机关要高度重视学生军训期间各类事故的预防,定期分析安全形势,及时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安全隐患。第四十二条普通高等学校、高中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学生军事训练事故报告制度。

军事训练中发生各类安全事故后,学校、训练单位应当及时向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军队机关和有关部门报告,并按照《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妥善处理。事故处理后,必须将处理结果和改进措施报告高等教育行政部门和军事机关。第六章奖惩第四十三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军事机关和普通高等学校、高中学校应当对学生军事训练成绩显着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第四十四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教育行政部门、军事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根据情节轻重:(一))随机取消、压缩学生军训时间; (二)未按照《普通高等学校军事训练大纲》、《高中生军事训练大纲》完成军事技能训练科目、军事理论课程教学内容的; (三)在军事技能训练、军事理论课程考试中违反纪律、弄虚作假的; (四)挪用、挪用、不按照财务规定使用学生军训经费的; (五)违反规定向学校收取训练费或者向学生收取军训费的; (六)发生枪支丢失、人身伤害或者其他重大安全事故的; (七)殴打、辱骂、体罚学生的。有第(六)项、第(七)项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五条学生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军事训练的,按照国家颁布的学籍管理规定和学校有关规定办理。第四十六条违反本规定,侵占、破坏学校军事训练场地、设施的单位和个人,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军事机关责令限期改正,依法赔偿损失。第七章附则第四十七条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军队机关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细则。第四十八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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