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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 国家发改委关于编报2006年普通高等教育分学校分专业招生计划的通知

admin 2023-09-21 50
教育部 国家发改委关于编报2006年普通高等教育分学校分专业招生计划的通知摘要: 教发函[2006]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发展改革委(计委),计划单列市教育局、发展改革委(计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发展改革委,有关部门...

教函[2006]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发展改革委(计委),各市教育局、发展改革委(计委)计划单列、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发展改革委、教育厅(局)有关部门(单位): 2006年是“十一五”规划的开局之年。按照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各地区、各部门要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落实中央关于提高高等教育质量的要求,切实把把握发展节奏,调整优化结构,确保高等教育稳定协调健康发展。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发改综合[2006]1号)附件6,现将2006年普通高等教育招生计划印发给你们。请据此编制并报送分校分院专业招生计划,并关注相关事宜。现通知如下: 1、分校区专业招生计划的安排必须紧密结合学校办学条件的实际情况,毕业生就业和招生计划实施。积极扩大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急需的学科和专业招生规模,坚决减少或停办长期缺乏社会需求、导致毕业生就业困难的专业。 2.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大投入,改善高校办学条件,保障教学正常运行。对近年来招生增长过快、办学经费投入不足、办学条件紧张的高校,要严格控制招生规模;对因办学条件不达标而被认定为“黄牌”的普通高校,各地、各部门要严格审查招生规模。届时,教育部将组织专门力量对招生计划安排进行监督检查。 3.针对当前本科院校基础办学条件日趋紧张的实际情况,各地、各部门在安排2006年计划时,必须严格控制并逐步压缩高职(专科)本科院校招生规模,确保各类院校本科院校办学条件进一步改善。 4.为鼓励民办高等教育发展,在基本办学条件允许的情况下,计划增量部分将尽可能向民办大学、独立学院倾斜。同时,各地要进一步加强对社会力量办学的管理和指导,规范办学、有序发展。 5.为规范普通高校办学秩序和行为,严格落实高校招生资格与招生计划联动、学籍电子登记、毕业证书网上查询等工作,切实维护招生计划管理的严肃性。各地、各部门不得擅自扩大招生规模,不得跨部门下达和调整年度本科和高职(专科)招生计划。高等学校不得以联合办学名义设立分校、校外教育场所,不得在低水平学历教育学校安排高水平学历教育开展教学活动。 6.各地要加强普通高等教育专科层次试点本科教育(以下简称“普通专科至学士学位”)的管理。从2006年起,将实行严格的招生计划、收费标准和选拔录取程序。各地普通专升本教育招生规模要严格控制在当年省属高职院校(专科)应届毕业生的5%以内,并纳入国家颁发的普通本科生总规模。状态;严格控制普通专科升本科的学费,各高校不得以专科升本科的名义高额收费、乱收费;普通专科升本科招生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原则,逐步完善选拔录取程序。普通专科至学士学位学生毕业证书的颁发,必须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执行。 “985工程”和“211工程”重点建设项目的普通高等学校、独立学院、民办学院原则上不开设普通专科至学士学位教育。 7.各地要按照《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和全国职业教育工作会议精神,规范当前中等职业学校升高职院校应届毕业生招生工作中等职业教育。把握高等教育发展步伐。为此,地方高职院校招收中等职业教育应届毕业生的数量不得超过当年全省(区、市)中等职业学校应届毕业生人数的5%。

8.认真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做好五年制高等职业技术教育的意见》(交资城[2002]2号),规定五年制高职院校独立设置为职业技术学院。主要办学单位精神,从2006年起:各类中等职业学校不得独立举办五年制高等职业教育;各省(区、市)初中毕业生五年制高职招生规模不得超过当年本省(区、市)高职(专科)招生规模的5%计划。五年制高职教育进入高等教育阶段(第四年)的学生人数纳入国家确定的当年高职(专科)招生计划。 9.自2006年起,未经教育部、总政治部批准,军队院校不得招收无军籍学生到地方开展普通教育或成人高等教育,地方教育行政部门不得招收无军籍学生到地方举办普通高等教育和成人高等教育。向军事院校下达招生计划。对擅自、违规招收的学生,教育部不予承认,不予电子登记学籍。 10.成人高等学校招收参加普通高考参加高等职业技术教育培训考生的,须符合《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基本办学条件指标(试行)》的通知》 (教发[2004]]2号)有关规定要求。招生资格实行年度审核制度,报教育部主管部门审批。 11.普通高等学校举办的少数民族预科班招生计划须报教育部批准。经批准的少数民族预科招生计划与国家确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计划一并公布。未经教育部批准,任何高等学校不得举办非少数民族预科班。 12.本科和高职专业的设置和调整必须按照教育部有关文件执行。未经教育部注册或批准的专业不得招收学生。 13.编制2006年普通高等教育分院专业招生计划,继续统一使用普通高等教育招生计划计算机管理系统软件。请各地区、各部门将使用上述软件编制的分校、第二学士学位和少数民族预科招生计划于2006年2月15日前报送教育部发展规划司,并将电子版发送至jhc邮箱@moe.edu.cn;同时,将分校招生计划报送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社会发展司、第二学士学位招生计划报送教育部高等教育司、少数民族预科招生计划报送教育部民族教育司。副专业招生计划于2006年4月10日前分别报教育部发展规划司和高等教育司。有关部门(单位)和计划单列市教育局在报教育部时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抄送学校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 2006年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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