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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国家助学奖学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admin 2023-09-21 42
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国家助学奖学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摘要: 财教[2005]75号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教育厅(局),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  为体现党和政府对普通高校贫困家庭学生...

财教[2005]75号国务院有关部委,国务院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教育厅(局):教育部及直属高等学校:为体现党和政府对普通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支持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鼓励他们勤奋学习、奋发进取,实现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国家决定设立“国家学生奖学金”。现将《国家学生资助和奖学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附件: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2005年7月6日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资助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鼓励他们勤奋学习,奋发图强。进步,并实现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特设立国家奖学金。第二条国家学生奖学金由中央财政拨款设立,面向全国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普通高等学校)就读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大学”)。分为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两种形式。国家奖学金资助对象为家庭经济困难、品学兼优的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国家奖学金金额为每人每年4000元,每年资助5万名学生。国家奖学金的对象是家庭经济条件特别困难的普通高校全日制本科生和专科生。国家奖学金旨在补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标准为每人每月150元。每年每10 个月发行一次,每年支持约533,000 名学生。第三条国家奖学金申请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或全国统考成绩优秀; 5、家庭贫困,生活俭朴。第四条国家奖学金申请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 4、勤奋学习,积极主动;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第五条高等学校可以根据上述国家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基本申请条件制定相应的综合评价办法,根据学生的家庭经济状况、思想品德状况、学习状况等具体指标对学生进行评价、校纪校规等。 第六条:国家学生奖学金每年申请并评审一次。每年9月开始受理申请,当年10月31日前完成审核。第七条学生按照国家奖学金申请条件,按学年向所在学校提出申请(每学年一次,符合条件的学生可连续申请),提交《国家奖学金申请表》或《国家奖学金申请表》(见附件1、附件2),但同一学年不得同时享受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第八条国家奖学金评审程序如下: 一、财政部根据上一年度中央高校和地方高校本专科学生人数,确定并向中央各主管部门和地方发放国家奖学金。每年9月1日之前。奖学金预算和名额分配。在分配名额时,适当向西部地区高校倾斜。二、中央和地方财政厅(局)(会同教育主管部门)按照财政部确定的国家奖学金名额确定各高校的国家奖学金名额。适当倾斜生源比例较大的农林水利、师范、民族、地质、矿产、石油、航海等专业。 3、各高校根据上级部门下达的国家奖学金名额受理学生申请材料,组织平等评审,在正式确定资助学生名单前,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报送初审合格的学生名单应当向全校师生予以公告,防止不正之风,杜绝弄虚作假。

四、公示后,各大学应将正式确定的资助学生名单,按所属单位于每年10月31日前报中央主管机关或省级教育厅(局)、财政厅(局)备案。第九条各中央、省级财政厅(局)(通过省级教育主管部门)自收到各高校报送的国家奖学金获得者登记名单后15日内将全部经费拨付至各高校。第十条国家奖学金由各高校统一向获奖学生发放;国家助学金由学校按月发放给学生,或直接存入学生每月的餐卡。第十一条各高校要切实加强管理,做好审核分配工作,确保国家奖学金真正用于家庭经济困难、成绩优异的学生,确保国家奖学金有效用于学生生活费。第十二条各有关部门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定和本办法的规定,不得截留、挪用、挪用国家奖学金专项资金。同时必须接受财政、主管部门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第十三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由本级财政部门安排专项资金,参照本办法在本地区设立政府奖学金,可简称“XX省(市、区)政府奖学金”。具体资助名额和实施细则由各省确定。第十四条本办法由财政部、教育部负责解释。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国家奖学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02])33号同时废止。附件: 1. 附录1.doc 2. 附录2.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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