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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05年国家教育统一考试网上评卷工作考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admin 2023-09-21 39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05年国家教育统一考试网上评卷工作考务管理办法》的通知摘要: 教考试厅[2005]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教育厅(教委):  按照我部《2005年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考务工作...

教考厅〔2005〕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教育招生委员会、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教育厅(教委):按照教育部《2005年全国高等教育招生统一考试工作规定》,为加强关于全国教育统一考试网上评分工作,制定了《2005年全国教育统一考试网上评分工作管理办法》现已发给您。请遵照执行。 2005年4月27日附件:2005年全国统一教育考试网上阅卷工作考试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做好全国统一教育考试网上阅卷工作,根据教育部的规定,国家安全局《国家秘密及教育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教育部《2005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工作规定》、《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试事务及考试管理工作规则》 ,结合网上阅卷工作特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国普通高等教育统一考试、全国成人高等教育统一考试、全国硕士学位招生统一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高等教育学历证书考试。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全国英语水平考试。在线评分考试。第二章答题卡的设计、打印、运输和保存第三条网上阅卷所需答题卡的设计按照国家有关保密规定执行,并由省级教育考试机构指定人员负责。如需相关企业参与设计的,省教育考试机构必须与参与工作的企业及具体人员签订保密协议。第四条:打印答卷必须采取安全保密措施,打印过程符合国家保密载体复制规定的要求。第五条需要在答题卡上打印试题的,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必须派专人负责,并必须在国家认可的试卷指定印刷厂打印。保密部门。参与印刷的人员必须签订保密协议,实行全封闭进场管理。第六条答卷的运输、保管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教育考试安全保密规定的相关要求进行。第三章评分工作的组织和管理第七条省教育考试机构负责评分工作的组织和管理,相关院校支持和配合。第八条评分工作由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在指定高校或者其他指定地点集中实施。第九条判记场地应当有专人看守。阅卷人员和阅卷人员进出时必须出示《阅卷工作证》。不得随意更改,不得将《评分工作卡》转借他人。审核员使用的密码只能由审核员控制,不得与其他审核员共享。第十条成立由省级教育考试机构、阅卷院校和学科带头人参加的阅卷领导小组。各学科(课程)均成立阅卷小组,负责人为本学科(课程)副教授以上职称教师。评分程序、复评次数、标准等由评分领导小组确定。第十一条评估人员由评估领导小组聘任。评审人员应是从事本学科(课程)教学、业务水平高、责任心强、作风正派的教师。评阅作文、论文等主观试题的教师必须具有本学科中级、高级以上职称。第十二条评分前,应对所有评分者及相关工作人员进行保密纪律教育,接受评分规则和评分程序的培训。省级教育考试机构直接向社会聘用阅卷人员的,应当与聘用的阅卷人员签订阅卷协议。第十三条评分前,各学科(课程)评分小组负责人应当组织本学科(课程)评分人员认真研究试题、答案和评分参考资料,并进行试评。根据试评制定评分细则,并报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备案。第十四条计分人员必须严格执行计分规则,不得擅自改变。

阅卷过程中对评分规则有异议的,如该科目为国家统一命题科目,省级教育考试机构须报教育部考试中心(自学考试办公室)批准在进行更改之前;如果该科目是省级独立命题的科目,则必须更改。报省级教育考试机构批准后方可变更。第十五条学科评分组负责人应当熟悉评分制度。评分过程中,课题评分组负责人应当随时了解评分进度和评分者评分质量。对于不能准确掌握评分规则且经提醒仍无法改正的评分人员,应及时进行调整。第十六条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应当与为网络阅卷提供技术支持和服务的相关公司及聘任的阅卷人员签订阅卷工作协议。第四章数据安全与管理第十七条考生答卷(答卷)按国家秘密资料管理。在通知考生本人之前,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考试结果。阅卷期间产生的各种数据和文件仅用于阅卷工作,未经省教育考试机构同意,任何人不得对外提供。第十八条考生答卷(答卷)保管设施按照省级考试机构答卷保管室标准建设。打标期间,必须有四人以上昼夜值班,无关人员不得进入。第十九条考生答卷(答卷)的扫描应当由省级教育考试机构人员参加。考生答案扫描件(答题纸)必须妥善保存,不得丢失或损坏。考生答题卡扫描后产生的数据应及时备份。扫描的考生答案(答题纸)将保存六个月。第二十条扫描人员应当有专人负责将扫描考生答卷(答题纸)后生成的数据移交给阅卷系统操作人员。交接时应对所提供资料涉及的科目、考生人数、剪切后的图片数量等有明确记录,交接双方均须办理交接手续。第二十一条扫描生成的数据必须有验证机制。审核的形式和数量由省级教育考试机构规定。第二十二条阅卷过程中发现扫描图片存在问题的,阅卷系统操作人员和答卷(答题卡)扫描仪应当及时查找原因并解决。当需要重新提供图片等数据时,答卷(答题纸)扫描仪必须提供具体信息,如错误图片数量、涉及科目、考生人数等,系统运营人员必须及时更新相关信息。经审核的考生答卷,应取消原成绩,并将更新后的考生答卷提供给阅卷人员重新审核。第二十三条评分过程中,系统操作人员必须每半天备份一次数据,并妥善管理。第二十四条数据库服务器由省教育考试机构指定专人管理。登录系统服务器的密码必须由个人、分段管理。数据修改须经省级教育考试机构负责人签字批准,并作出修改记录。第五章网络阅卷的环境、设备和技术维护第二十五条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应当选择安静、清洁的场所作为网络阅卷的场地。第二十六条所选考级场地必须具备满足在线考级需要的网络设施,并保证考级期间网络连通。判记场地的网络连接原则上应采用局域网的形式,并与外部网络物理隔离。如果数据需要在互联网上传输,就必须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以保证数据的绝对安全。第二十七条分级工作开始前,分级人员使用的扫描设备、服务器和计算机终端应当调试并正常运行。同时,还要对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等进行病毒检查,所使用的设备和系统程序不得有病毒。第二十八条存储数据的服务器必须有备份,有条件的省份应当采取异地备份措施。第二十九条阅卷期间应当配备必要的专业技术人员,保证网络、硬件设备和阅卷系统的正常运行。同时,制定应急工作预案。

第六章附则第三十条阅卷过程中违反规定的,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行为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第三十一条各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的工作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需要实行全国集中网上阅卷的考试或科目(课程),由教育部考试中心(自学考试办公室)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三十三条本办法在2005年全国教育统一考试网上评分工作中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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