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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高等学校招生工作实施阳光工程的通知

admin 2023-09-21 46
教育部关于高等学校招生工作实施阳光工程的通知摘要: 教学 [2005]4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各高等学校:   近年...

教发〔2005〕4号高等教育招生委员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教育厅(局)近年来,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和高等学校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招生政策法规,在深化招生改革中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招生制度、规范招生行为、公开招生信息、完善招生服务,赢得了广大考生的信赖和信赖。较高的社会声誉。为进一步规范招生管理,增加招生工作透明度,更好维护考生合法权益,确保公平正义,我部决定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中实施阳光工程。现将实施阳光工程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高校招生实施阳光工程的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切实维护考生利益。合法权益是招生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我们以公平正义为核心,以制度建设为基础,以信息公开为重点,以严格管理为基础,以优质服务为基础,以有效监管为保障。它是随着我国社会的发展而逐步建立和完善的。实行更加公开透明的高校招生制度。 2、依法管理,严格招生关,进一步完善高校招生各项管理规章制度。加强制度建设是依法管理、严格招聘管理、实施阳光工程的重要基础。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和高等学校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一步修订完善高校招生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和高校招生章程,依法严格规范招生管理,有效落实政策。没有走样。 3.明确内容,严格要求,进一步完善招生信息公开制度。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高等学校要结合高校招生工作特点,结合本地区、学校实际,建立健全以“六公开”为主要内容的信息公开制度。规范和明确信息发布的方式、内容、时间和要求,在报名、考试、录取三个主要阶段全面、准确、及时地发布相关招生信息。 (一)招生政策公开。各省招生考试机构根据国家招生政策规定,公布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实施细则或招生办法。高等学校公布本校招生规定和招生期间调整方案的原则和办法;相关院校公布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的保送生、艺术专业、艺术特长生、高水平运动员、自主选拔录取、外语等政策。语言自主考试、体育训练、民族传统体育自主考试等招生类型的招生条件、工作流程、时间安排和招生办法。 (二)公开高校招生资格及相关考生资格。各省招生考试机构公布本地区招收具有接受高等教育资格的学生的高校名单;本地区享受照顾政策类别并具有相应资格的候选人名单;推荐入学的候选人名单;考试合格的艺术人才名单、高水平运动员、自主选拔考生、艺术专业考试合格考生名单。有关院校将通过学校艺术人才、高水平运动员、自主选拔入学考试、艺术专业考试合格的选拔考生名单在本校网站或教育部指定网站上公布。 (三)公开招生计划。各省招生考试机构公布教育部统一下达的高等教育招生来源计划和省级高等学校在本地安排的高职(专科)子专业招生计划。各高校公布省级、专业统考招生计划及其他招生计划。 (四)招生信息公开。

各省招生考试机构公布考生统一考试成绩和录取结果的查询方法;全省各批次统一考试的录取控制分数线和录取时间表;各招生批次中未完成招生计划的高校子专业计划空缺数量;每批招生工作完成后,将公布被高校录取的学生人数和录取分数线。各高校公布学校录取结果查询办法;学校按省份、专业统一考试录取的学生人数及平均录取分数线。 (五)公开候选人咨询和申诉渠道。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高等学校应当公布本地区、本学校考生招生咨询和申诉的联系方式。 (六)公开重大违法行为及处理结果。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通报本地区发生的重大招生违法行为及处理结果,或者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 4、突出重点,强化管理,进一步规范招生行为。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和高等学校要按照“标本兼治、重点突破”的原则,把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作为一项长期工程。术语任务和系统。该项目必须快速扎实地实施。 2005年,我们重点从四个方面加强管理:(一)严格高校招生调整计划的使用管理。高等学校及其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调整方案使用的管理和监督,坚持集体讨论、公开透明的原则,严格执行调整方案的使用原则、程序、范围和责任。招生期间,相关院校的调整方案使用方案和调整编号须报学校主管部门备案后,报相关省级招生考试机构执行;调整计划编号由各省招生考试机构批准有关高等学校使用。在第二次招生控制分数线上,根据考生意愿和成绩,依次向相关高等院校提出申请。不得为了吸引高等教育机构加大对本地投资而降低申请条件。高等学校不得利用调整方案降低录取标准,点名录取或者以任何理由向考生收取费用。高等学校必须向社会公布调整方案的实施结果。 (二)严格高校定向就业招生管理。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和相关院校要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招生政策,定向就业招生。高等学校不得定向招收指定行业、单位和特定地区的学生。高等学校和定向就业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向考生收取定向就业招生相关费用。 (三)严格独立学院招生管理。独立学院必须全面、真实地开展招生工作,认真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严禁委托任何中介机构和个人招收、组织学生。严禁擅自扩大招生规模或违规录取考生。申请举办独立学院的普通高等学校必须加强对独立学院招生工作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并承担相应责任。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要加强独立学院招生管理和监督,及时研究解决独立学院招生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促进独立学院健康发展。 (四)严格高校特殊类型招生管理。对于保送生、艺术类专业、艺术特长生、高水平运动员、自主选拔录取、外语与非通用语种单独考试、体育训练与民族传统体育单独考试等招生类型,相关高等学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公开招生信息。选拔标准和录取办法,严格检测程序,加强检测过程监督,对入选人选实行公示制度。 5、加强招生宣传,全面提高服务质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成立专门的高校招生宣传领导小组,正确引导舆论。各级招生考试机构和高等学校要整合招生工作流程,充分利用新闻媒体、计算机网络等渠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招生宣传工作。使考生和家长全面、准确地了解招生政策法规、院校客观条件、招生时间表、相关招生规则等招生信息。

要切实加强招生信息管理和服务平台建设,逐步建立健全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市(县)级招生考试机构和高等学校三位一体的咨询服务体系。录取期间,应成立专门小组,并指定专人负责咨询、接待考生。要积极探索和优化考生填写申请表和提交档案的方式,强化为考生服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进一步提高考生对招生工作的满意度。六、明确责任,严明纪律,强化监督,确保阳光工程目标实现。完善招生管理责任和问责制度。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高等学校党政主要领导是本部门、本地区、本学校招生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按照“谁负责、谁负责”的原则落实好招生任务,明确每个人的职责。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高等学校和全体招生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招生工作“六不准”,即:招生工作中不得违反国家有关招生规定,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徇私舞弊,谋取私利。不得以任何方式影响、干扰招生工作的正常秩序。不得协助、参与任何中介机构和个人组织的非法招生活动。不得向考生和家长索要或接受现金或有价证券。不允许以任何理由询问。考生和家长需支付与入学相关的任何费用。对违规收费、擅自超出学校招生规模、未经省招生考试机构录取考生的高校,一经查实,学校负责领导立即停职检查并接受审查处理。教育纪检监察部门;违规录取的考生,取消录取资格,已入学的考生不得进行电子学历注册;招生工作人员协助、参与非法招生活动、向考生非法收费的,将严肃查处。违反法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高等学校要建立健全考生申诉制度,畅通考生申诉渠道,建立健全信息快速反馈、问题快速处理的有效工作机制。各级教育纪检监察部门要进一步强化有效监督,加强对招生重点环节、关键岗位、关键时段的监管,严肃查处违纪案件,确保有投诉必有答复、有案件必有答复。必须查处,必须讯问责任人,必须讯问所有责任人。错误必须纠正,候选人的合法权益必须得到保护。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是新形势下全面改善招生环境、办好人民满意高考的重要举措。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高等学校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按照本通知精神,认真制定本地区、本学校实施阳光工程的具体工作方案;要精心组织,狠抓落实,形成合力,确保高校招生阳光工程的顺利实施,确保2005年在取缔非法招生、严厉打击非法招生等方面取得明显成效。有效遏制非法招生行为。教育部2005 年3 月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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