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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做好 2005 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

admin 2023-09-21 54
教育部关于做好 2005 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摘要: 教学(2005)2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校招生委员会、教育厅(教委),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部属各高等学校:   2005 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要认...

教发〔2005〕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校招生委员会、教育部门(教委)、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厅(局)、所属高等学校: 2005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要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十大决定,按照党的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严格控制招生,加强管理,深化招生。深入推进高校招生改革,全面改善招生考试环境,使高校招生制度建设不断取得新进展,招生考试环境管理取得明显成效。现将今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认真组织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是落实高校招生公平、公正原则的重要举措。实施的重点是确保招生全过程公开、信息透明,接受群众和舆论监督。各省高校招生委员会、教育行政部门和高等学校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设计实施方案,狠抓落实。 2、高度重视考试安全,确保万无一失。安全保密是国家教育考试的生命线和重中之重。各地要在巩固2004年全国教育统考环境综合整治成果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任务,坚持不懈地工作,取得实效;确保试卷保密室、答卷存放室等各项安全措施达标;代表员工加强对员工的监督。预防和打击代考、代考、利用现代通讯工具作弊、有组织的群体作弊等严重考试违规行为,进一步降低了高考违规率。 3、严格组织、高标准完成省高考任务。有关省市必须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严格管理。提供机构、人员、物力、财力等方面的保障;加强命题教师选拔和组织管理,完善命题工作规章制度,确保试题质量和命题安全。深化考试内容改革,发挥命题的积极引导作用,推进素质教育。 4、认真做好外语听力测试的实施。从2005年起,国家不再强制要求普通高校招生考生进行外语听力考试。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可根据本地教育实际,自行确定外语听力考试的考试形式、时间和评分方式,并在录取时将成绩提供给相关院校。开展高考外语听力考试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加强考试人员培训,保证播放设备正常运行,并制定相应应急预案,妥善处理各类突发事件。 5.进一步完善高校自主选拔招生改革试点。试点院校要坚持明确申报条件、规范工作程序、选拔办法公开、录取结果公示,狠抓各环节监督落实;加强试点情况跟踪研究,不断完善相关工作。对于被举报存在违规招生行为的高校,一经查实,坚决开除考生,处理相关责任人,取消其自主选拔招生试点资格,并向社会公布。 6.严格各类特殊形式招生管理。按照我部有关规定要求,非通用语种、推荐生、艺术特长生、艺术类专业、高水平运动员、自主选拔等招生须公开选拔标准和录取办法和招生、定向就业、民族预科课程等,加强考试过程监督,公布替代资格考生名单和录取结果。高等学校及其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调整方案使用管理,不得点名录取考生,严禁利用调整方案乱收费。 7、积极做好高校招生宣传工作。各省招生考试机构和高等学校要把招生宣传作为一项重要工作专门部署,结合招生流程特点,制定切实可行的宣传工作方案。要主动加强与宣传部门的协调配合;牢牢掌握舆论主动权,积极引导舆论方向;突发事件的过程、结果和宣传要系统研究、统筹推进。采取多种形式、多种渠道,营造良好舆论环境。八、严格规范独立学院招生行为。

经教育部批准或备案的独立学院必须全面、真实介绍学校性质、条件、收费标准等招生信息,不得作出任何可能误导考生的宣传和承诺。独立学院招生广告须经申请院校和当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后发布。招生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国家下发的招生计划进行招生。严禁未经省招生办批准组织招生、发送录取通知书。 9.建立健全招生考试责任制和问责制度。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高等学校党政主要领导是本地区、本学校招生考试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责任明确到岗、落实到人。进一步发挥各级教育纪检监察部门对招生考试工作的监督作用,加强关键环节、关键岗位、关键时期的监管,严肃查处违纪违法行为,维护学生合法权益和合法权益。考生和教职员工的利益,维护高校招生和教育的诚信。良好的形象。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厅(局)将本通知转发至各所属高等学校。附件:2005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规定教育部,2005年2月3日附件:2005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规定高等学校)于2005年,为保证高等学校选拔符合培养要求的新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制定本规定中国”。高等学校招生工作应当贯彻公平竞争、公平选拔、德智体美综合评价、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一、报名1、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方可报名: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二)高中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历; (

络传输等其它因素造成的招生遗留问题,有关省级招办和高等学校应通过协商妥善解决。 九 招生管理职责 59. 教育部负责各类高等学校的招生及全国统一考试工作,其职责是: ( 1 )领导全国高等学校招生工作; ( 2 )制定有关招生工作的规章; ( 3 )确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种类,审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科目设置方案,以及有关招生改革方案; ( 4 )授权教育部考试中心、有关省级招生委员会和高等学校组织考试命题工作; ( 5 )指导有关部门(单位)、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高等学校编制招生来源计划,将汇总备案的招生来源计划统一分送各省级招生委员会; ( 6 )指导、检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学校招生工作; ( 7 )组织开展招生工作的科学研究,培训有关人员,开展宣传工作; ( 8 )保护考生和招生工作人员的正当权益; ( 9 )组织或督促有关部门调查处理招生工作中发生的重大问题。 60. 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区、盟、州)、县(市、区、旗)人民政府分别成立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各级招生委员会在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招生委员会(或教育部)的双重领导下负责本地区招生工作。   招生委员会主任委员由同级人民政府负责人兼任,副主任委员、委员由教育行政部门及其它有关部门、高等学校的负责人兼任。   招生办公室是招生委员会的常设机构,代表招生委员会行使职权,处理招生日常工作,应确定必要的编制,配备专职干部。   市(地区、盟、州)、县(市、区、旗)招生委员会的职责由各省级招生委员会做出相应的规定。 61. 省级招生委员会的职责: ( 1 )执行教育部有关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规章,并结合本地区实际制订必要的补充规定或实施细则; ( 2 )接受教育部委托组织统考试题的命制工作; ( 3 )汇总并公布高等学校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分专业招生计划和有关招生章程; ( 4 )指导、监督高等学校执行国家招生政策及本校招生章程; ( 5 )负责组织考生报名、思想政治品德考核、身体健康状况检查、考试、评卷、考生信息采集及电子档案制作、录取以及其它有关工作; ( 6 )组织开展招生、考试的科学研究工作、宣传工作和培训工作; ( 7 )保护考生和招生工作人员的正当权益; ( 8 )受行政部门委托调查处理或协助有关部门调查本地区招生工作中发生的重大问题。 62. 高等学校应成立由校长和校内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机构,负责本校招生工作,并设立招生办公室、配备专职工作人员。高等学校招生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 ( 1 )执行教育部有关招生工作的规章,以及主管部门和有关省级招生委员会的补充规定或实施细则; ( 2 )根据国家核准的年度招生规模及有关规定编制并报送本校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 ( 3 )制订并向社会公布本校招生章程; ( 4 )实事求是地开展招生宣传工作; ( 5 )组织实施本校录取工作,负责协调和处理本校录取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 6 )对录取的新生进行复查; ( 7 )支持有关招生管理部门完成招生方面的其它工作。 十 招生经费 6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经费,应由地方教育事业费列支。   高等学校招生经费,由本校事业费列支。 64. 考生须缴纳报名考试费。收费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及实施网上录取、考生信息采集工作的情况确定。 十一 对违反规定行为的处理 65. 以虚报、隐瞒或伪造、涂改有关材料及其它欺诈手段,或者因招生工作人员或其他人员的徇私舞弊行为取得考试资格或录取资格的考生,由违规行为发生地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授权的招生考试机构,取消其当年的考试资格或录取资格;已经被录取或取得学籍的,由高等学校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学籍并将其退回户口所在地。   对考生在考试中的各种违规行为的处理,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 18 号)执行。 66.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招生工作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由违规行为人员所在单位撤销其招生工作职务,取消工作人员资格或给予行政处分: ( 1 )在出具、审定考生的报名资格证件、证明、体检、档案材料(包括有关政策性加分所需的证明材料等)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 ( 2 )在招生录取中偷换、涂改考生志愿、考试成绩及其他有关材料(包括计算机记载的考生信息),指使、纵容、协助、伙同他人舞弊; ( 3 )在招生录取中徇私舞弊,不按录取规定招收学生,或擅自招收不达录取标准的学生; ( 4 )在招生中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致使招生工作受到重大损失; ( 5 )其它破坏招生工作的行为。   对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中的各种违规行为的处理,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 18 号)执行。 67.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员,由司法机关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罚: ( 1 )盗窃或泄露在保密期限内的试题、答案、评分参考(含评分细则)及答卷; ( 2 )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及录取场所秩序,威胁工作人员人身安全; ( 3 )在招生中行贿受贿、敲诈勒索; ( 4 )招生录取期间利用计算机网络恶意攻击省级招办或高等学校招生录取系统、信息系统及有关网络、设备; ( 5 )有其他徇私舞弊,情节严重的行为。 68. 对严重违规招生的学校,由教育部或经教育部授权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依据《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条例》等给予停止其下年度招生等处罚;对严重违规招生的学校负责人将追究其领导责任。 十二 附 则 69. 部分高等学校单独考试录取、自主选拔录取试点和军事院校、公安院校、艺术院校(专业)、体育院校(专业)招生;以及高等学校招收港、澳、台、侨学生,保送生,高水平运动员,艺术特长生办法,按教育部有关规定执行。 70. 现役军人报考高等学校,按解放军总政治部的有关规定办理。 71. 为军队培养的国防生按有关要求执行。 72. 各省级招生委员会和高等学校主管部门,可依据本规定制订补充办法或实施细则,并报教育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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