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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高职院校分类考试工作的通知

admin 2023-09-21 31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高职院校分类考试工作的通知摘要: 教学厅函〔2021〕3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教育厅(教委)、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高职院校分类考试是高校考试招生工作的...

教办函[2021]3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教育招生委员会,教育部门(教委),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

高职院校分类考试是高考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选拔技术技能人才的重要渠道。近年来,各地大力推进高职院校分类考试,初步形成了符合高职教育特点的考试评价方式。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新时期深化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时代、《关于推动现代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的意见》等,加快构建现代职业教育体系,着力选拔培养更多高素质人才,作出一系列重要决策部署。高素质技术技术人才、能工巧匠、大工匠。关于进一步完善高职院校分类考试的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高职院校分类考试必须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二、三次、四次、五次全国代表大会精神十九届六中全会,贯彻落实全国教育大会精神和全国职业教育会议部署,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服务现代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需要进一步完善考试评价方式,为各类学生接受高等职业教育提供多元化录取方式。坚持职业教育类型定位,立足地方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优化招生院校专业结构,以促进就业、适应产业发展需要。坚持科学选拔人才,遵循高等职业教育人才培养规律,进一步完善“文化素质+职业技能”的职业教育高考制度,提高人才选拔质量。促进学生健康成长,坚持立德树人,完善招生机制,参照综合素质评价,引导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为学生提供多元化选择,发挥个人潜力,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发展学生的德、智、体、艺、体技能。完善监督管理机制,加强省级政府协调,严格组织实施,强化监督管理,确保公平正义。

2.完善招生计划安排

1.维护分类考试主渠道。各地要坚持分类考试作为高职院校招生主渠道,合理安排所属高职院校分类考试招生规模,同时保留高职院校通过普通院校招生的渠道入学考试。鼓励有条件的地区进一步扩大分类招聘规模。普通高中毕业生、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退役军人、下岗职工、农民工、高素质农民等符合当地高考报名条件的社会人员均可报名。要引导符合报考条件的考生结合自身实际合理报考,不得限制高职院校招收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的比例。

2.优化招生院校专业结构。各地要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加强对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所需技术技能人才的分析,编制本地职业教育专业布局和建设规划并每年推进,与招生计划建立联动机制,加强协调充分利用高等职业教育资源,综合考虑办学条件、人才培养、生源等因素,合理安排参加分类考试的招生院校、专业和规模,重点安排优质院校区域经济建设急需、社会民生领域紧缺、技术技能培训要求高、就业质量高的人才。严格控制限制淘汰行业对应专业、办学“过热”专业、国家控制专业招生规模。

3.适当扩大中等和高职院校招生规模。各地要进一步规范长期技术技能人才综合培养,适当扩大学前教育、护理、家政、养老、健康服务、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等领域中等和高等职业教育招生规模行业等,进一步优化招生专业结构。综合类专业主要是起步年龄小、培养周期长、技能要求高的专业。他们结合专业特点,优化人才培养模式。

3.完善考试内容和形式

1.突出职业教育特色。高职院校分类考试采用“文化素质+职业技能”的考试评价方式,其中职业技能考试成绩原则上不低于50%。分类考试一般安排在每年春季举行。各地要加强省级协调,坚持立德树人、德艺双修、坚持实践为本、强化能力,结合高职院校人才培养要求和人才培养要求,进一步完善分类考试内容。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教育教学实际。引导学生德、智、体、艺、体全面发展。

2.完善文化素质考试。普通高中毕业生文化素质成绩采用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文化素质分数以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以下简称省招生委员会)组织或经批准的少数优质高职院校组织的文化基础考试成绩为准。经省招生委员会批准,符合条件的省份可以使用中等职业学校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逐步建立全省统一的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文化素质考试制度,按照《中等职业学校公共基础课课程标准》统一制定基础文化考试内容和标准。

3.完善职业技能考试。职业技能考试由省招考委员会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组织实施。可采取省统考、多校联考、高考等形式。报考分类考试的普通高中毕业生,必须参加省招考委员会或高职院校组织的与应聘岗位相关的职业适应性测试。他们申请的专业。各地要完善职业适应性测试,进一步优化测试内容,甄别考生职业资质,引导考生合理转业、健康成长。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报考分类考试,必须参加省招考委员会或者高职院校组织的职业技能考试。职业技能考试包括职业能力考试和技术技能考试。职业能力考试以教育部颁布的中职专业教学标准中的核心专业知识为依据。采用笔试形式,注重综合专业能力。技术技能考试以教育部颁布的中职专业教学标准中的核心技术技能为依据。以操作考试为主,充分体现岗位技能、通用技术等内容。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根据高等职业教育大类,制定不同学生群体统一的职业技能考核方案,明确考试方法、考试规范和考核标准,探索建立省级统一职业技能考试题库考试。鼓励职业技能学校考试相关高职院校积极实施职业技能考试成绩互认。鼓励有条件的省份对在相关职业技能竞赛中获奖或取得相关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考生报考相关专业时免试职业技能考试。

4.完善招生录取机制

1.完善普通高中毕业生招生办法。对于普通高中毕业生,根据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和职业适应性考试成绩以及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按照公布的招生计划择优录取。各地要完善高中学业水平考试、职业适应性考试成绩认定和转换办法,指导高职院校制定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招生办法,并提前向社会公布。

2.完善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招生办法。对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根据文化基础考试、职业技能考试成绩以及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按照公布的招生计划择优录取。各地要进一步完善以职业技能分数为主要录取依据的招生办法,合理确定文化素质和职业技能分数在招生中的比例。各地要推动建立健全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体系,并探索在招生中运用。

3.完善特殊群体招生方式。对退伍军人、下岗职工、农民工、优质农民等群体报考高职院校分类考试的,按照有关规定和公布的招生计划择优录取。各地要加强与退役军人事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农业农村、公安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共同审核相关群体候选人资格。对符合免试条件的技能突出人才,相关高职院校按程序评估并公布后,免试录取。

五、完善监督管理措施

1.加强地方政府统筹管理。省级人民政府负责高职院校分类考试的统一管理。省级招生委员会和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地方高职院校分类考试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和有关高职院校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认真履行主体责任,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深入总结现有工作经验,完善相关政策措施。

2.完善多层次监督管理体系。各地要严格执行高考招生政策法规,健全国家、地方、学校、社会等多层次监督工作体系,加强分类考试公示全过程监督管理。注册、考试、录取。严格执行高校招生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公开相关信息,接受社会各界监督。畅通社会监督和举报渠道,健全候选人申诉和审核机制,及时回应各类问题。

3、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各地要严格遵守工作纪律,严格遵守高校招生“十不准”、“三十不准”和“八项基本要求”,严厉打击虚假宣传、付费招生、审批前招生、招生等行为。超出计划、买卖学生、委托中介等。机构招生等违规行为。对高职院校分类考试中违反规定的考生、学校及相关工作人员,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

教育部办公厅

2021 年11 月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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