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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等八部门关于规范“大学”“学院”名称登记使用的意见

admin 2023-09-21 37
教育部等八部门关于规范“大学”“学院”名称登记使用的意见摘要: 教发〔2021〕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编办、民政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市场监管局(厅、委)、公安厅(局)、国资委,新疆生产建设兵...

教发[2021]5号

教育部门(教委)、编辑部、民政部门(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局)、市场监管局(厅、委)、公安部门(局)、国资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人事办、民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场监管局、公安局、国资局各监督管理委员会,各银保监局:

近年来,一些企业内部设立培训机构和社会组织,未经批准使用“大学”、“学院”名义,对外开展宣传、招生等活动,引起社会公众误解,扰乱企业秩序。教育,产生不良影响。为全面清理整顿“大学”、“学院”名称使用乱象,规范名称登记和使用行为,坚定不移社会主义办学方向,经国务院批准,现提出以下意见。

1.高等学校是具有特定职能和作用的法人组织。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和程序设立和批准。他们的名字只有在获得批准后才能使用。大学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依法批准或者登记;高等学校由中央和国家有关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根据层次、类型、法人性质等批准设立。人员状况、涉及机构设置的事项,应当按照机构设置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报机构设置部门批准。

2.经批准设立的高等院校以及依法发起设立的其他法人组织,在机构编制、民政、市场监管等部门登记时,可以相应使用“大学”、“学院”字样。部门。其他组织在注册时不得使用“大学”、“学院”等字样。

三、除经批准设立的大学、学院及其内部机构或者其发起并依法登记注册的组织外,其他组织不得在牌匾、广告及其他各种活动等对外宣传中使用“大学”字样。 “学院”这个词。

四、机构设置、民政、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当按照上述规定对注册名称中含有“大学”、“学院”字样的组织进行排查清理,并报审批机关或者业务主管部门备案。部门应当配合。注册名称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按照权限申请变更组织机构、变更审批机关、变更登记机关等规范。

五、对企业设立的不需要审批登记的内部培训机构,有关部门要指导、督促其规范名称使用,不得使用“大学”、“学院”的名称和简称开展培训。任何形式的宣传和其他活动。发起机构为国有企业的,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负责监管;发起机构为银行保险机构的,由银行保险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管;否则,由主办机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监管,无业务主管部门。教育部门会同市场监管等部门负责规范。

六、各级教育、机构编制、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市场监管等部门要加强对经本单位批准登记的组织使用“大学”、“学院”名称的监管,督促他们严格落实名称核准登记工作。活动。省级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省内有关部门的指导。

七、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为特定人群提供非学历教育培训的高级大学、社区学院,不得单独使用“大学”、“学院”等字样,可以使用“XX”等专有名称。高级大学”和“XX社区学院”。

八、本意见印发后,各地有关部门应在6个月内组织开展清理整顿。对于期满后仍违规使用“大学”、“学院”字样开展活动的,教育、事业单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民事等部门按照监管和属地原则,依法严肃处理。工商、市场监管等部门责令改正或者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涉及虚假违法广告、宣传的,由市场监管部门责令停止,并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资委2021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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