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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 中国残联关于印发《残疾人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管理规定》的通知

admin 2023-09-21 29
教育部 中国残联关于印发《残疾人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管理规定》的通知摘要: 教学〔2017〕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教育厅(教委)、残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残联,黑龙江垦区残联:为贯彻落实新修订的《残疾人教育条...

教[2017]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教育招生委员会、教育部门(教委)、残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残联、黑龙江垦区残疾人联合会:

为贯彻落实新修订的《残疾人教育条例》,更好地为残疾人平等参加国家普通高等学校统一招生考试提供配套条件和合理便利,根据实施情况和实际,根据需要,我们对2015年颁布的《残疾教育条例》进行了修订。对《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管理规定(暂行)》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残疾人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教育部2017 年4 月7 日

残疾人参加普通高等学校全国统一考试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保障残疾人平等参加国家普通高等学校统一招生考试(以下简称高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残疾人教育条例》、《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以及国家有关规定,本规定制定的。

第二条各级教育考试机构应当遵守《残疾人教育条例》和高考组织规则,为残疾人参加高考提供必要的支持条件和合理便利。

教育部考试中心负责牵头协调有关部门研究、加强和改进合理便利的种类和技术水平;省级教育考试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残疾人高考的组织、管理和实施。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符合高考报名条件、通过报名资格审查,需要教育考试机构(以下简称“教育考试机构”)合理住宿、支持和帮助的残疾人(以下简称残疾考生)。作为残疾考生)参加高考。

第四条参加高考的残疾考生的考试管理工作,除按照本规定提供合理便利外,其他事项按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规定》的规定执行。 《》和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制定的考试规定。落实工作实施细则的规定。

第五条教育考试机构应当在保证考试安全和考场秩序的前提下,根据残疾考生的残疾情况和需要以及各地实际情况,提供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必要条件和合理便利:

(1)提供现行盲文试卷、大字体试卷(含大字体答题纸)或视障考生普通试卷。

(二)听力障碍考生免参加外语听力考试。

(三)视力障碍考生可携带盲文笔、盲文手写板、盲文绘图工具、橡皮垫、无存储功能的盲文打字机、无存储功能的电子助视器、盲杖、台灯、光学放大镜等。回答提问。以及其他辅助装置或设备。

(四)听力障碍考生允许携带助听器、人工耳蜗等助听设备。

(五)行动不便的残疾考生允许使用轮椅、助行器等。有特殊需要的残疾考生可自带专用桌椅参加考试。

(六)适当延长考试时间:使用盲文试卷的视障考生考试时间在该科目规定总考试时间的基础上延长50%;因脑瘫等疾病而使用大字体试卷或普通试卷的视力障碍考生。 上肢不能正常书写或无上肢等书写有特殊困难的考生,考试时间将缩短。在该科目规定的总考试时间的基础上延长30%。

(七)优先进入考场和考场。

(八)建立独立的标准化考试室,环境整洁安静,照明适宜,出入方便,配备独立的外语听力、放音设备。

(九)考试中心、考场配备专门工作人员(如辅导员、手语翻译员等)提供协助。

(十)在考点、考场设置文字说明、通讯板等。

(11)考试中心提供足够数量的盲文纸和完成考试所需的普通白纸。

(十二)其他必要的、可以提供的合理便利。

第六条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应当将残疾人报考方式和渠道、残疾考生合理便利措施等纳入当年普通高等教育招生考试报名办法,并提前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申请合理便利的一般程序应当包括:

(一)报名参加高考并申请合理便利的残疾考生,应当按照省级教育考试机构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提出正式的书面申请。申请内容应包括本人的基本信息、残疾状况、要求的合理便利、需携带的物品等,并提供本人二代及以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和经国务院认定的有效身份证件。省级教育考试机构。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扫描件)。

(二)教育考试机构负责受理和审查在当地参加考试的残疾人考生的正式申请,并牵头组织有关教育考试机构、残联、卫生等有关部门专业人员组成的专家组,审查残疾候选人的身份和状况。现场确认残疾状况,根据残疾考生残疾程度、日常学习情况、合理住宿申请、考试组织条件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价,形成书面评价报告形成。

(三)省级教育考试机构根据专家组的评审意见,制定《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残疾考生报考结果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并在规定期限内发出《通知》。残疾考生应当由考生或者法定监护人确认并签收。 《通知书》的内容应当包括残疾考生报考的基本信息、考试机构决定的具体内容、决定的理由和依据、救济途径等。

第八条残疾考生对《通知书》的内容有异议的,可以按照《通知书》规定的受理时限向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省教育行政部门的审核意见应当按照相关程序及时送达残疾考生。

第九条经批准申请免试外语听力考试的残疾考生外语成绩按照“笔试成绩外语总成绩/笔试总成绩”计算。

免试外语听力考试的残疾考生的听力考试答案无效。其他考生参加外语听力考试时,免试外语听力考试的残疾考生不得朗读试卷和回答问题。听力考试结束后才能回答问题。

第十条涉及盲文试卷、大字试卷等特殊试卷制作的,原则上由负责试卷制作的教育考试机构配合当地残联提前与特殊教育学校协调(医院)、盲文出版社等机构按照规定选拔、招聘考生。遵纪守法、熟悉业务、工作认真负责、身体健康、无直系亲属或与参加当年高考有利害关系的盲文专业技术人员参加考试和准备工作。

教育考试机构应当指定专职盲文专业技术人员,负责试卷的翻译、校对和制卷工作。盲文试卷的制作过程应始终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岗位进行监督。盲文试卷和大字试卷的包装上应有与其他试卷明显区别的标志。

第十一条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应当将已确定合理便利的残疾考生的情况提前告知当地教育考试机构。地方有关教育考试机构、考试中心应当提前做好相应准备和专项技能培训,并按照省级教育考试机构确定的合理便利条件,为残疾考生提供服务、检查和考试。整个检查过程应当录音、录像并存档备查。

第十二条凡接受合理住宿服务的残疾考生,各科考试开始时间和最早交卷、离考时间按照省级教育考试机构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应当组织专门的科目阅卷组,对无法扫描成电子格式进行网上阅卷的残疾考生答卷进行单独审核。评分工作严格按照教育部考试中心发布的高考评分标准执行。执行相关工作规定。

涉及盲文试卷的,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应当组织有盲文翻译经验、水平较高、熟悉学科内容的专业人员(每科不少于2人)翻译盲文答卷。进入清晰的答卷,然后在彼此的学校验证成绩。校对确认译文无误后,将提交各科目阅卷组进行单独审核。盲文答题卡的翻译应当在阅卷现场完成,并按照高考阅卷工作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十四条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应当在现有应急预案的基础上,制定适合残疾考生的专项预案,并对相关考试人员进行必要的培训和演练。

第十五条组织残疾人参加考试过程中违规行为的认定和处理,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行为处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可以根据本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的工作实施细则。

第十七条本规定由教育部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残疾人参加国外教育考试需要提供合理便利的,可以参照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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