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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2008年高校自主招生改革试点工作通知

admin 2023-09-21 35
教育部:关于2008年高校自主招生改革试点工作通知摘要: 教学厅[2007]1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普通高校招生办公室,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各试点高等学校:为做好2008年部分高等学校自主选...

教堂[2007]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普通高校招生办,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厅(局),试点院校:

为开展2008年部分高校自主选拔招生改革试点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积极探索高水平大学自主选拔招生模式

开展自主选拔招生改革试点,是深化高校招生考试制度改革、加快选拔培养各类优秀创新人才的重要举措。要通过自主选拔招生改革,有效选拔综合素质高、具有创新精神、有潜力的人才,推动素质教育深入实施,推动高水平大学建设。各试点院校要高度重视,结合学校办学目标和专业特点,认真组织、严格实施,确保制度措施、资金支持、监督保障到位。

2. 招生院校及计划

开展自主选拔招生改革试点的高校由教育部确定。 2008年,有北京大学、清华大学等68所大学符合开展自主选拔招生改革试点的条件(名单见附件1)。试点高校自主选拔招生规模原则上不超过年度本科招生计划总数的5%。生源较好的试点院校可适当扩大自主选拔招生数量,并报我部(大学生司)备案。自选招生计划按照我系生源计划编制要求纳入“其他类别”部分。

对于有招收免费师范生任务的试点院校,自主选拔招生计划应以招收免费师范生为主,进一步提高免费师范生质量。

三、招生程序及要求

一、试点院校应当根据学校实际情况制定自主选拔录取实施方案,纳入学校招生章程并向社会公布。自主选拔录取公示必须完整、规范、准确,避免含糊不清、误导考生。

2.符合试点院校自主选拔录取条件的考生,可由所在中学或专家推荐,也可自荐。要向试点院校提供高中阶段德、智、体、美发展情况,以及奖项、特长等证书和现实材料(新生高中生)。课程试点省区应提供高中生综合素质评价材料)。

3.试点院校在确定参加学校组织的相关考试的学生范围时,应适当优先考虑高中新课程实验的省区;适当倾斜扎实推进素质教育的地区或中学;应适当优先考虑在创新实践或学科专业方面表现突出的人才。优秀候选人适当倾斜。

4.试点院校进入中学开展相关招生活动前须获得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的支持。自组织文化考试、面试等考试的时间不得早于2008年1月1日。试点院校要统筹协调学生自主选拔录取、推荐学生以及文化考试、面试等特殊形式招生。采访。

5、试点高校组织专家组按照自主确定并公开公布的条件和考核办法对推荐人选材料进行审核,进行面试等相关测试和评估后提出人选,由试点高校招生领导小组确定经审核后确定候选人。候选人名单。

六、试点院校须将拟录取名单及时通知考生所在中学,并报学生所在地省招生办公室。相关单位负责在考生所在中学、试点院校网站以及学生所在省招生信息发布平台等方面开展了大量工作。两周内公布。 3月31日前,试点院校须按照相关要求将公布的入选考生数据库上传至我部“阳光高考”平台(http://gaokao.chsi.cn)(报送信息见附件2)格式)。学生所在省级招生办公室应于4月5日前在“阳光高考”平台上核对、补充、确认考生号等相关报名信息。我部将向各试点院校公示自选考生名单4月15日在“阳光高考”平台上。

7入选考生按照事先评估公布的试点院校要求,参加全国统一考试并填写申请表。学生所在省招生办公室可安排入选考生在高考前填写试点院校申请表,并在高考开始前将入选考生电子档案提交至相关院校。试点高校招生批次。

8、入选考生统一考试成绩达到学生所在省(自治区、市)确定的试点院校同批次招生控制分数的,由省招生办公室报送档案候选人选定的试点院校。试点院校对初评及公示、统一考试合格的考生进行评审。成绩符合要求的考生将被录取。试点院校向相关省级招生办报送自选考生名单时,须为相应考生标注“自选”招生类型。

9.对已开展自主选拔招生试点三年、管理规定严格的高校,对少数在创新实践或学科、专业评审中表现突出的特别优秀考生,其所在学院入学考试成绩、中学学业和综合素质可以参考。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向省招生办申请破格录取,并报我部(大学生处)备案。

10.学生所在省招生办公室将试点院校自主选拔录取的考生名单通过省招生信息发布平台向社会公布;试点院校要及时在学校网站公布自主择优录取的考生名单。招生工作完成后,试点院校应于2008年9月1日前将自主选拔招生相关统计数据和工作总结报送我部(大学生部)。

11艺术人才、高水平运动员等特殊类型学生的录取按照我部有关规定执行。

四、试点院校要加强科学研究,不断改进和完善学校测试、面试等内容和方法,突出对学生能力和创新精神的考核,围绕推进中学素质教育的导向、严格考试管理,完善自主选拔。对录取学生从入学到毕业的跟踪评价机制。

五、省招办、相关中学和试点院校要相互配合,落实责任,认真把控招生过程每一步,加强纪律检查和监督,确保试点工作条件明确、程序规范。规范化、方法公开、招生结果公开。对违反有关规定或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一经查实,将取消招生负责人的试点资格。试点院校及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对推荐中学负责人予以通报,对学生本人负责人取消自主选拔录取资格并记入考生高考诚信电子档案。

附件:1.2008年开展自主选拔招生改革试点的高校名单2.已获得自主选拔录取资格的学生信息库结构教育部办公厅2007年11月22日

附件一:

2008年试行自主招生改革高校名单

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

清华大学北京交通大学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北京理工大学

北京科技大学北京化工大学

北京邮电大学北京林业大学

北京中医药大学北京师范大学

中央财经大学中国政法大学

华北电力大学中国石油大学(北京)

南开大学天津大学

大连理工大学东北大学

大连海事大学东北师范大学

哈尔滨工业大学复旦大学

同济大学上海交通大学

华东理工大学东华大学

华东师范大学上海外国语大学

上海财经大学南京大学

东南大学南京航空航天大学

南京理工大学中国矿业大学

河海大学江南大学

南京农业大学中国药科大学

浙江大学中国科学技术大学

厦门大学山东大学

中国海洋大学武汉大学

华中科技大学中国地质大学(武汉)

武汉理工大学华中农业大学

华中师范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湖南大学中南大学

中山大学华南理工大学

重庆大学西南大学

四川大学西南交通大学

电子科技大学西南财经大学

西安交通大学西北工业大学

西安电子科技大学长安大学

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兰州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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