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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印发《教育部关于实行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责任制及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

admin 2023-09-21 37
教育部关于印发《教育部关于实行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责任制及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摘要: 教监[2005]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部属各高等学校:  为确保国家高等学校...

焦建[2005]4号招生委员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教育厅(局)(局)各单位)、所属高校:为保证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法规、制度、政策、规定的实施,要充分体现招生工作的公平、公正,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监督制约机制,推动高校招生工作持续健康发展。现将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落实责任制》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附件:教育部关于实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责任制和责任追究的暂行办法,2005年3月15日。附件:教育部关于实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责任制和责任追究的暂行办法和大学。第一条保证国家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法规、制度、政策、规定的实施,充分体现招生工作的公平、公正。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各级政府举办管理的民办高等学校以及普通高等学校申请设立的独立学院。第三条高等学校招生期间,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高等学校党政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对招生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各部门、各地区、各学校的招生工作;分管招生工作的领导是直接负责人,必须承担领导、组织、协调和监督职责;招生部门负责人必须在规定的职责范围内履行相应职责;招生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有关程序和规定,依法正确履行职责。第四条违反高校招生考试管理规定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违纪行为的,按照党和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纪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条对高校招生、考试中的违纪违法行为,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和“谁负责、谁负责”的原则,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 1、集体决策的,追究主要领导责任; 2、由分管领导、部门负责人决定的,追究相关领导、负责人责任; 3、如属招生考试工作人员个人行为,将追究相关当事人责任。第六条高校招生、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一)不执行国家有关规定,擅自扩大本部门、地区、学校招生规模的; 2、以任何名义、任何理由向考生收取入学相关费用; 3.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录取不符合录取条件的考生; 4.以任何方式影响或者干扰招生工作正常秩序的; 5、参与社会中介机构或者个人非法招生活动的; 6.在招生、考试、录取及其他招生工作中存在徇私舞弊或者谋取私利的行为; 7、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考试作弊现象普遍存在;八、索取或者收受考生及其家长的礼品、现金、有价证券。第七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和高等学校应当健全建立重要事项报告制度,调整计划使用备案制度、回避制度和招生检查制度,加强招生考试管理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和加工。第八条各级教育纪检监察部门必须积极配合招生管理部门开展工作,对招生工作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改进建议或者行政监督建议。第九条各级教育纪检监察部门必须认真监督招生管理部门和招生工作人员履行职责的情况,严肃查处招生中的违法违纪案件。对本部门、本地区、本学校的招生工作不监督或者不履行监督职责,以及隐瞒不报、隐瞒案件不查处的,对相关责任人员和领导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第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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